單位犯罪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概念
發表時間:2017-10-13 13:59:3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1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單位犯罪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概念,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單位故意犯罪時,從形式上看,與自然人犯罪一樣,同樣存在產生犯意、著手實行到最后發生既遂結果這樣一個過程;在此過程中,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單位犯罪完全可能在某個階段就停頓下來,無法達到既遂。就實質而言,與自然人一樣,單位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也能侵犯法益,但未必都能發生毀滅法益的結果,當未致法益毀滅時,單位犯罪自然就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問題。
有論者認為,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單位犯罪,基本上都是經濟方面的犯罪,而經濟犯罪是以數額大小作為認定罪與非罪的基本依據的,因此,對單位犯罪不應懲罰未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未遂犯、中止犯和預備犯。這種看法實際上是數額犯無未遂的觀點的翻版,難以成立。
無論是從理論上看還是從實務來看,數額犯都存在犯罪未遂形態。一般認為,在數額犯中,犯罪數額具有區分罪與非罪的功能。這種看法大致是能成立的,但具有重要的前提條件,即僅在實際發生的數額不大且若案件順利發展也不會出現數額較大的結果時,犯罪數額才具有區分罪與非罪的功能。雖然實際結果表現為數額不大甚至數額為零,但是,如果案件順利發展,就會出現數額較大乃至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結果時,未遂行為在客觀上具有危及法益的高度危險,有進行刑事制裁的必要,故應以犯罪未遂來追究刑事責任。換言之,在數額犯中,數額較大不是僅指就實際結果來看數額較大,而是包括具有發生數額較大結果的高度可能性的情形。例如,單位為了騙取保險金,故意燒毀破舊的廠房,然后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300萬元,但被公安機關發現是單位自身故意縱火,因而未能獲得保險金的,雖然實際騙取保險數額為零,但有高度的可能性騙得300萬元保險金,這種保險詐騙的行為具有刑事制裁的必要,應追究其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正是基于這一原理,1998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指出,雖然構成保險詐騙罪要求“數額較大”,但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南京刑事辯護律師掌握的資料,實務中認定單位犯罪未遂的判決不少,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走私普通貨物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犯罪之中。
總之,單位犯罪在事實上存在預備、未遂與中止現象,追究單位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責任也不存在理論與法律上的障礙,刑法關于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規定同樣適用于單位犯罪,因此,應當肯定單位犯罪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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