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8 14:05:1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1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
本罪的對象是財物、回扣、手續費。其所有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主要包括有價值或使用價值的商品、物品、有價證券、貨幣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表現上有兩項內容:
1.索取、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索取,是指主動向他人索要;收受是指非主動地接受;為他人謀取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正當利益。至于是否實現了為他人謀取利益,并不影響本罪成立。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索取、收受他人大量財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②強行索取財物的;③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這些行為是通過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的,但是他們是在單位的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而實施的,因此,這種行為實質上是單位受賄行為。2.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如果國家機關、國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實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但索取、收受的財物不足定罪標準,并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則應按一般單位受賄行為對待,不宜按犯罪處理。另外,對于實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但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也不宜按犯罪論處。對于收受回扣和手續費在賬上記載的,也不宜以犯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這是因為,我國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由于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性質和在社會主義政治、經濟體制中的地位,他們違背自己的職責,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并利用國家給予的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就會損害國家法律的尊嚴,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并使國家機關正常的職能活動受到嚴重侵犯,敗壞了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聲譽,并會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失,因此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動機、目的。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單位整體意志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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