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辦案要有程序意識
發表時間:2024-05-04 14:05:2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735次重實體輕程序,還真不是隨便說的,確實反應著這種普遍性的心態和狀態。
辦案人員普遍的重視實體問題,覺得實體問題是案件的核心,實體問題感覺更高級,更富有司法創造力,更能體現辦案能力,所以大家也更在意。所以刑事司法官購買的業務工具書,也是刑事實體法居多,無論是教材、法條還是案例集。從案例集上來看,也主要是對實體問題的判斷。法條也主要是刑法的法條。
從教科書看也是刑法學賣得更好,銷售量也要遠遠刑事訴訟法。雖然刑法教材也喜歡引用和借鑒德日的理論,具有很強的哲學意味,不少也相當晦澀難懂,但是還是不厭其煩聯系本土的司法解釋和實踐案例。凡是成功的刑法教科書都會不厭其煩將中國刑法作為藍本,逐條進行剖析,不放過任何一個個罪的罪狀,甚至不放過任何一個已經出臺的司法解釋。
所以刑法教科書不僅是擁有理論,也是更具有實踐的指導意義。這也是刑事司法官人手一本刑法教科書的原因,因為在定性陷入僵局的時候,往往教科書還是可以給出一個大致的方案的。
但是刑事訴訟法的教科書往往與中國的司法實踐比較疏離,比較多的是應然的外國理論,對于立法建議比較有意義,但對司法直接的實踐缺少直接的指導性。當你發現很多司法程序難題的時候,也很難從中找到答案。甚至對于刑事訴訟法很多條文都沒有有認罪的進行分析,對于司法解釋更是不能全面的聯系,更不要說更加細節的司法解釋、文件規定,那些直接決定實踐中該怎么干的東西并沒有太多。
這也是刑事司法官參考刑事訴訟法教科書較少的原因,有些人只有一個刑事訴訟法一本通就夠了,甚至一本通也沒有,需要的時候就在網上檢索就可以了。更多的時候只沿襲慣例而已,并沒有太多深入的思考為什么,為什么要這樣干,其背后的真正的依據和邏輯是什么。
因為在很多司法官看來,程序只是一些手續上的事,是不用過多勞心費神需要操心的事。在很多書記員很難干的法官來說,他們有時候都不太知道自己的案子什么時候到期,他們往往認為這就是書記員的事,如果你要問這些事情就要去找書記員。
但其實程序問題是極其重要的,它其實是決定司法官能干什么以及怎么干的學問,是決定正義如何實踐的學問。它不僅僅是抽象的控審分離、控辯平等、
這與刑法有很大的不同,刑法學因為具有比較強的哲學思辨的味道,即使沒有直接的實踐,也可以通過邏輯分析作出一個自己的判斷。但是刑事訴訟法就不行,如果沒有親身參與過司法實踐,有些就很難說清楚,很多與程序化有關的規定,不僅僅是司法解釋,還有很多內部的規定。理論像得好好的也沒有用,沉默權,律師在場權,米蘭達規則,都很好,但如果沒有程序法的依據,也只是用來的探討理論問題,不能直接解決實現應該怎么辦的問題。
這些對于刑事訴訟制度的宏觀構建完善是非常有意義的,但是對于解決刑事訴訟微觀操作的問題卻沒有直接的意義。目前的刑事訴訟法研究對于刑事司法實踐有一種很強的遠水不解近渴的感覺。
但是程序法并不僅僅是簡單的流程,好像流水線操作規程那么簡單,很多時候還需要價值選擇和判斷。比如抗重判的案件同樣不能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問題,就不是一個機械適用法條的問題。還有撤回起訴之后,不能使用相對不起訴的問題。這些問題就需要理論和實踐的結合。
還有些問題,如果稍有不慎就會釀成辦案事故和隱患,比如取證手續的完整性,搜查扣押要有見證人在場,如果不在場就有可能被排除,甚至被追究責任。同樣,將手機等重要證物當作個人物品提前發還家屬導致證據滅失,也可能被追究責任。當然了,這些好像主要是偵查環節的問題,對檢法主要好像是發現并排除的問題,好像落不到自己的頭上。
但是比如凍結的贓款,移送過來往來就是一個清單和手續,好像只是一組數字。但是如果在審查起訴環節或者審判環節,如果沒有及時凍結,就可能導致贓款被自動解凍,從而導致贓款被轉移,這直接將影響司法官的責任。但是如果沒有親身經歷的話,就感覺這些事情與自己關系不大。
還有管轄權的問題,很多人以為管轄權就是公安的管轄范圍,但是公安管轄的范圍有時與地域并不是完全一致,即使是房產證屬于這個地區管轄,但也還是存在土地不屬于本地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如果貿然直接像本地法院起訴就會發生管轄權錯誤。但是誤以為屬地管轄就是屬地公安管轄,或者房產證所在地管轄的人,其實大有人在。殊不知,其實存在房產證與行政區劃不一致的特殊情形。
我們在上班的時候,特別強調卷宗的安全性,視卷宗為自己的職業生命,所以對卷宗的流轉比較謹慎。但是新近的情況時,卷宗中附帶了很多光盤,但有些司法機關在卷宗流轉使并不注明光盤的數量,這就會導致卷宗的光盤數量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一旦光盤遺失就變得說不清楚,而說不清楚就很有可能要意味著要承擔責任了。我們現在要求在卷宗流轉的同時,必須注明光盤數量,但我們也知道其實很多地方還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
還有一些程序的問題非常的隱蔽,比如認罪認罰案件中嫌疑人是取保候審的,而具結書的量刑建議寫兩年的話,雖然什么也沒說,嫌疑人大多時候就會以為這是一個緩刑的量刑建議而接受。但是實際上這是一個實行的量刑建議,或者說是刑法執行方式不明確的量刑建議,這個時候如果法官判了實刑,被告人往往就會有意見。雖然具結書沒有寫錯,但卻有可能使被告人陷入誤解。隨后被告人不僅對判決有意見,也對檢察官有意見。雖然檢察官可以辯解,這里沒有任何的歧義,因為沒有寫緩刑的意思就是實刑的意思,但被告人并不接受,他還是會說檢察官欺騙了他。因為一般人會以為現有的狀態會延續下去,比如取保到緩刑,如果要發生改變,比如要收押,那應該明確提出來,他們并不了解司法機關專業化的表述方式。
而如果利用了被告人這種錯誤性的認識,本來要提出實刑而卻不明說,或者對刑罰執行方式不明確提出意見,就會使嫌疑人被誤導。這是以專業化的知識通過隱瞞真相的方式來騙取認罪認罰的認諾,但必然會破壞公信力。這種方式雖然并不直接違反任何程序的規定,但卻缺少了程序正義所必須的坦誠,破壞了程序正義的本質。也就是有話卻不說清楚。因此,我們現在明確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注明刑罰執行方式,比如就直接說有期徒刑兩年實刑,能接受就接受,接受不了也沒關系。也就是在現有狀態發生改變的情況下應該明示。
雖然這并不是任何的程序性的規定,但確實程序法的本質。
很多人誤以為程序問題只是枝節問題,是小事,但卻往往栽了大跟頭。很多助理在學習辦案的情況下,往往不太注意程序問題,不愿意訂卷,認為那都是書記員的事情。但其實很多潛移默化的程序問題,都潛藏在卷宗的順序,卷宗材料的形成過程之中,潛藏在日常的司法實踐中。
只有認真的思考這些具體的程序問題,培養日常的程序意識,才能保證基本的司法規范性,并且在規范性的基礎上提升程序正義的水準。而程序正義是當事人和公眾是實實在在看得見,感受得到的東西,它是剛性的正義標準。 作者: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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