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否承擔退賠責任
發表時間:2024-04-21 17:47:5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525次 2023年3月間,被告人李某經他人介紹,在明知其接收、轉移的資金系違法犯罪所得情況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銀行卡,通過提供轉賬密碼、刷臉等方式接收并幫助轉移上游犯罪資金共計300余萬元,其中已查實人民幣30余萬元系上游犯罪詐騙被害人所得贓款。李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余元。
【分歧】
對于李某是否應對其所轉移的贓款承擔共同退賠責任,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李某與上游詐騙犯罪并非共同犯罪,其轉移贓款行為不是造成被害人損失的直接原因,在其轉移贓款前,犯罪結果已經發生,其僅應退出違法所得。
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幫助上游犯罪完成了對贓款的轉移和處置,應當對已查實上游詐騙贓款承擔共同退賠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掩隱罪與上游詐騙犯罪的內在關聯
掩隱罪使犯罪所形成的違法財產狀態得以維持和存續,既妨礙了司法,又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追索權,與上游詐騙犯罪屬于結果牽連犯,后罪是前罪延續犯罪,雖然主體不同,形式上被分成兩罪分段處理,但兩罪之間緊密關聯,在法律上仍需整體進行評價。
根據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北景钢?,李某雖未直接占有被害人財物,但其根據上游犯罪分子要求,提供其本人賬戶將被害人被騙錢款轉至指定賬戶,其幫助上游犯罪分子轉移贓款的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持續,與上游犯罪具有刑法上的牽連特征,應認定為非法處置被害人財產,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二、責令退賠與共同侵權之刑民交叉
掩隱罪與上游犯罪之間存在民事共同侵權關系,主要體現在共同行為和共同損害兩個方面,雖然幫助轉移贓款的行為與上游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具有先后性,但只要其行為在客觀上對上游犯罪侵害財產的不法結果的持續起到了幫助作用,即可認定前后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之間具備“同一性”,構成共同侵權。
對于被害人應如何實現財產追索權,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相關幫助的違法犯罪人員,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從該條來看,似乎被害人應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來實現財產追索權。而在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29點規定:“對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正在審理該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北景钢校钅侈D移贓款的行為明顯已經造成了被害人的財產損害,導致被害人財產不能追回或追回難度增大,從民事共同侵權角度來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在刑事審判中判處被告人刑罰的同時,責令被告人退賠,可以在第一時間保護被害人的財產權益,體現刑事司法權威,在程序定位上優于基于債權請求權的附帶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妥善解決了掩隱罪刑民競合交叉問題,對于處理賠償責任的程序選擇上更為適當。
三、從嚴打擊犯罪與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之現實需要
目前,電信網絡詐騙相關犯罪活動猖獗,導致廣大人民群眾財產遭受巨大損失,大量詐騙錢款被轉至境外,幫助收取、轉移贓款的行為人也就成了電詐犯罪成功的關鍵環節,也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難以挽回。如僅判令行為人退出其違法所得,而非與上游犯罪分子承擔共同退賠責任,則會導致行為人怠于交代其所掌握的上游犯罪分子信息,不利于打擊上游犯罪。只有責令行為人對其收取、轉移的已查實被騙贓款與上游電詐犯罪分子承擔相應共同退賠責任,才能體現從嚴打擊電詐相關犯罪的決心,以實現最大程度的追贓挽損。本案中,責令李某對已經查實贓款承擔共同退賠責任,而非要求其對賬戶轉移的全部錢款承擔退賠責任,符合罪責相適應原則。
綜上,根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及從嚴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形勢需要,在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中,責令被告人對其轉移贓款承擔共同退賠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更有利于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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