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意見內檔對認定刑事案件事實的影響
發表時間:2022-07-04 06:54:1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59次【原標題:司法鑒定內檔對認定案件事實的影響】
一、對毒品理化檢驗報告進行實質性審查的必要性
司法鑒定意見作為證據種類之一,在三大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舉足輕重的。它對于彌補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對專業性知識認知能力的不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常英美法系會把這一類證據稱作為“科學法官”。作用歸作用,但作為證據而言,能否成為定案依據則重點必須把對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審查判斷放在首位。在實務中,司法機關和各訴訟參與人(鑒定人員除外)的視角也是重點關注在這里,從功利主義和實用主義出發不能說這是錯誤的,但從證據的價值判斷而言,上述表達還緊緊停留在形式意義上的審查判斷而非實質意義上的。究其原因,我們不難從司法現狀中找到答案,無論是司法人員,還是各訴訟參與人(鑒定人員除外)對司法鑒定意見的審查判斷的視野僅僅停留在規范層面上而非鑒定的實證層面。換言之,就是司法人員也好,訴訟參與人也好,審查判斷司法鑒定意見的方法和經驗僅僅停留在對照法律、司法解釋或者規范性文件來核查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內容,從而找出差異性來評價該司法鑒定意見能否做為定案依據而不是從鑒定意見的形成過程、形成原理、形成機制等角度切入,來探究該鑒定意見是否具有實質意義上的證據價值,進而來審查判斷能否納入到定案證據的體系中來,即便停留在規范層面,司法者的眼光也沒有往返于證據價值與案件事實之間深層次的邏輯建構上。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固有的司法習慣和認知能力制約了司法者的判斷,同時,由于司法鑒定人員群體的存在,使得司法者產生了對這些專業人員的過度依賴,促使了司法者缺失對鑒定專業領域知識的建構和提升,這就使得“以鑒代審”現象惡性循環,被廣為詬病。
以某人民法院某份死刑裁定書認定的毒品理化檢驗報告為例,辯護人提出:根據案情,偵查機關委托的毒品理化鑒定機構適用的標準應當是GB/T29635-2013來鑒定涉案毒品海洛因,而不應當適用GB/T29636-2013甲基苯丙胺的鑒定標準。某人民法院對此回應:對于所提“鑒定海洛因應使用GB/T29635-2013方法,但是本案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使用鑒定方法GB/T29636-2013.鑒定報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辯護意見,經查,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已對該問題做出書面說明,該文字瑕疵不影響該鑒定意見的證據資格,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就這樣的回應而言,筆者認為,某人民法院非常顯然的犯了經驗主義錯誤,進入了“以鑒代審”的裁判思維怪圈,而忽視了該意見是否具有證據價值的實質性審查和客觀性判斷,既違反了規范,也違反了原理。就違反規范而言,兩高三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三)鑒定程序、方法有錯誤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八條規定,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六)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的;顯然從文義、從常識來講,就能判斷涉案毒品海洛因的檢驗方法和使用的標準只能是GB/T29635-2013而不能使用甲基苯丙胺的檢驗方法和使用標準GB/T29636-2013;就原理而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聯合發布的《疑似毒品中海洛因的氣相色譜、氣相色譜-質譜檢驗方法》(GB/T29635-2013)和《疑似毒品中甲基苯胺的氣相色譜、高效液相色譜和氣相色譜-質譜檢驗方法》(GB/T29636-2013),從檢材和標準液的溶解與配制、氣相色譜儀參考條件、標準工作曲線的繪制、內標法的提取操作和外標法的內標物等均有明顯的差異,尤其在檢驗過程中色譜柱溫的使用和調節對檢驗結果的穩定性和客觀性起著決定性作用。這就說明,兩個標準不僅僅是文號上的一字之差,依據GB/T29636-2013檢驗涉案毒品將導致認定的案件事實出現根本性錯誤。至少可以導致兩個方面的合理懷疑不能得到合理排除:一是用于本案涉案毒品的檢材是他案而非本案的;二是檢驗鑒定人員的操作嚴重失誤。很遺憾,該死刑裁定僅以該檢驗報告的鑒定機構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一份書面說明解釋為“文字瑕疵”就一言而避之,確認了原審判決書、裁定書對檢驗報告認定的效力,這不能不說是案件事實認定過程中的重大缺憾。對此,筆者僅從規范意義上進行評價認為,這種違反法規范的結果必然導致事實認定錯誤,而這種事實認定錯誤的修正方法只能是補強證據而不是對錯誤的事實做出所謂的合理解釋,尤其是這種鑒定標準適用錯誤的補正方法只能是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基于這樣的一個理由,此案就應該發回重審,發回重審后如果由于檢材滅失等原因不能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的,應為核心證據有重大缺陷,由原審法院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亦或由某人民法院委托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的,進行依法改判,這應當是現代法治理念下,貫徹少殺、慎殺原則的應有之義。
毫不避諱的說,筆者除了從學理和法理上覺得對該報告的認定和處理有些匪夷所思以外,并無對某人民法院有求全責備之意,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以此檢驗報告的實證結果為例,提醒我們的辯護律師在司法實踐中一定要注重對毒品理化檢驗報告的實質性審查及其證據價值,一定要注意到實質性審查對案件事實乃至案件處理結果的重大影響,進而引申出來其他案件中對待司法鑒定意見書也應該審慎的態度。否則,辯護或者代理的效果只能進入一個孤島。
二、對毒品理化檢驗報告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有效方法和措施
托馬斯·福勒說過:“呆板的公平就是最大的不公平”。挖掘證據價值的過程也是這樣,把不間斷的進行動態化演變的存在證據,評價思維固化到一個靜態的點或者面上,顯而易見的就會出現認識上的偏頗,從而導致證據的證明價值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就案件最終效果來講就會產生呆板的公平,毒品重案中理化檢驗報告的證據效力事關被告人生死,僅從形式判斷上去矯正或者抗衡其作用微乎其微,一旦被采信,很難再有回溯性。因此,對該報告的實質性審查就成了能夠平衡案件結局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那么,到底如何才能做到對毒品理化檢驗報告實質性審查呢?筆者認為,可以考慮下列方法和措施:
(一)調取或者申請調取鑒定內檔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公安機關鑒定規則》《人民檢察院鑒定規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司法鑒定意見的內檔中一般應包括:目錄、委托協議或者鑒定聘請書、委托受理登記表、鑒定事項確認書、委托鑒定材料的基本情況介紹、基本案情簡介、樣本照片、檢驗圖表、實驗室原始檢驗記錄、實驗記錄、司法鑒定意見書底稿、副本及簽發審批文件、送檢人領受鑒定意見書登記文件等內容。筆者認為,根據調取或者申請調取到的這些內容所涵蓋的文件進行逐項審查,就可以突破實質性審查的瓶頸性問題。例如,審查委托協議或者鑒定聘請書是否存在,就可以判斷委托鑒定的法律關系是否成立;審查鑒定登記表就可以判斷委托鑒定事項是否在鑒定許可資格范圍內;審查簽發審批文件就可以判斷檢驗報告書的質量內控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審查鑒定事項確認書就可以判斷送檢人是否適格、送檢的檢材是否滿足同一性和充足性等等不一而足。
筆者在這里僅就實驗室原始記錄需要審查的重點予以單獨提及,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只有它才是能夠影響到毒品理化檢驗報告結論的客觀性和科學性的基礎性依據,是檢驗報告的核心,更是檢驗報告是否具有證據證明力的靈魂,必須引起我們律師的足夠重視。根據行業規范的基本要求,理化檢驗報告的原始記錄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人員簽名
在每項實驗結束后,應由實驗人員及實驗負責人在原始記錄后簽名。原始記錄中很多地方涉及到簽名,應正確認識簽名的嚴肅性,所有簽名必須由本人完成,不能代簽。審查判斷時,要引起我們注意的是:檢驗報告上所列鑒定人簽名是否與記錄上的簽名者一致,不一致則有可能檢驗報告上的為假,該報告不具有證據效力。
2、實驗方法
CNAS要求實驗室應使用適合的方法和程序進行所有檢測。實驗室面對的是檢材,不同的檢材執行的標準不同,使用的檢測方法也不同。對于執行標準明確的檢材,直接選取標準中的檢測方法即可。而在司法實踐中,鑒定人往往會遇到大量的非標檢材,尤其是委托檢驗時,需要與偵查機關溝通,一般情況下會采用滿足偵查機關需要并適用于所進行的檢測的方法。 當偵查機關未指定所用方法時,實驗室應從國際、區域或國家、行業標準中發布的,或由知名的技術組織或有關科學書籍和期刊公布的,或由設備制造商指定的方法中選擇合適的檢測方法。實驗室制定的或采用的檢測方法如能滿足預期用途并經過確認也可使用。審查判斷時,需要引起我們對檢測方法或者標準是否具有《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公允性。
3、樣品信息
鑒定機構接收樣品后,根據行業規范,要先檢查樣品狀態是否存在影響正常檢測的缺陷。對于一些封裝的樣品,無法直接觀察到缺陷的,打開封裝發現有缺陷時,也應立即終止檢驗,對樣品進行妥善處理并及時與委托人溝通。即便無缺陷,也應在原始記錄中對樣品狀態進行適當描述。
4、修改記錄
原始記錄不得隨意刪除、修改或增減數據。如必須修改,應在修改處劃一斜線,不得完全圖黑,保證修改前的記錄能夠辨認,并應由修改人簽名,注明修改時間及原因。
5、標準溶液
常用的標準溶液有滴定液、標準pH緩沖液、標準比色液、標準鉛溶液、標準砷溶液等等。在使用到這些標準溶液時,要在原始記錄中記錄其配制、標定等過程,或是注明其來源,并應在另外的記錄本中記有配制、標定等記錄。
6、使用和領用登記
實驗過程中應做好儀器的使用登記,原始記錄應與使用登記相對應。一些特殊試劑(毒、麻、精、放)的領用登記應與實驗原始記錄相對應。對照品和對照藥材的領用記錄應與實驗原始記錄相對應。
7、實驗中的照片
實驗中的圖片、照片應粘貼在實驗原始記錄的相應位置上,底片或電子版應妥善保存。熱敏紙打印的實驗記錄,須保留復印件。拍照時應做好圖譜的標識、記錄,可以在拍照時在旁邊放一小紙條,把相應的名稱、簡要信息等一起拍下來。
8、記錄的書寫
原始記錄的書寫應字跡工整、用字規范。所有的記錄均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顯微繪圖除外)。常用的外文縮寫(包括實驗試劑的外文縮寫)應符合規定。首次出現的時候應用中文加以注釋。
實驗記錄中不要出現不確定量(如1~2滴,5~10ul)。實驗記錄中應使用規范的專業術語,計量單位應注明并采用國際標準記錄單位,有效數字的取舍應符合實驗要求。有效數字的取舍:修約原則:四舍六入五留雙適當取舍有效數字:根據數值的大小來確定有效數字的位數,如液相色譜峰面積為幾萬,幾十萬時,取其整數位即可;表示測量精度時,標準偏差最多只取兩位有效數字。
9、稱樣要求
含量測定時,對照品稱量應符合稱量精度的要求。稱量對照品時應使用十萬分之一的天平,稱取量應不低于10mg。不要出現用萬分之一天平稱取,有的甚至只稱1、2mg,這樣稱量誤差會很大。
10、原始記錄
原始記錄應邊實驗邊記錄,不可事后補記或轉抄。原始記錄中不但要記錄實驗結果理想并收入標準正文的內容,也要將實驗結果不理想,沒有收入標準正文的實驗過程記錄下來
11、圖譜的打印
圖譜是軟件通過電腦采集儀器給出的電信號,將其轉化為數字信號,經分析處理后打印出來的圖譜。隨著采集和處理軟件的功能越來越強大,每一次進樣,系統會記錄下很多信息,一般只選擇一些我們需要的信息打印出來,但必須反映的信息一個也不能少。實驗信息部分包括:采集時間、存盤路徑、打印時間、實驗方法名稱、操作者名稱、進樣體積等。
12、實驗結論
每個實驗項目開始前應首先記錄這個實驗的目的是什么。實驗結束后也應該對結果進行分析,并得出明確的結論。
13、質控數據
很多實驗需要做質量控制數,比如空白,平行、加標、標準樣品等。比如標準需要灰分做平行樣,應平行做兩份,檢測兩次結果的平行性。
14、分包數據
分包是指實驗室在某些情況下,委托其他的實驗室為其提供檢測數據的業務活動。實驗室應就分包方的工作對客戶負責,由客戶或法定管理機構指定的分包方除外。對由分包方完成的檢測,應在原始記錄中予以說明,并將分包方提供的數據與原始記錄一同存檔,并在出具檢驗報告中列明。
以上所列原始記錄的基本內容要求,是鑒定檢驗所必備的硬性條件,沒有任何可以打折扣的余地,如果能夠引起足夠的重視,那么對檢驗報告的實質性審查的基本方法和措施也就得以實現了。
那么,調取檢驗內檔通過什么途徑來實現,是否有法律依據來加以支撐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了檔案查閱規定;《公安檔案管理規定》第十六條也明確了檔案借閱的規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四十二條也明確了司法鑒定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諸如《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對證據調取的有關規定,也當然適用于調取檢驗報告內檔的規定。因此,只要充分認識到對檢驗報告進行實質性審查的重要性,突破獲取內檔的瓶頸問題是完全能夠予以解決的。
(二)專家輔助人出庭
通過專家輔助人出庭協助法庭就鑒定專業問題發表意見,是實現檢驗報告實質性審查的有效方式之一,就這一問題而言,司法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經驗已經基本形成共識,但限于當下的庭審活動還沒有真正實現直接審理原則的困境,通過借助專家輔助人對理化檢驗報告中的專業問題進行實質性審查還是存在很多現實障礙,但這并不影響問題的解決,筆者注意到隨著中央政法機關主導下的以庭審實質化為背景下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的實施意見中各項舉措的逐步落實,專家輔助人出庭制度也會進一步的得到貫徹執行,這也為檢驗報告是否具有證據價值進行深度挖掘的可能性,創造了更好、更有效的制度性空間。當然,從客觀、全面審查判斷證據的角度出發,如果能夠充分利用法規范和相關司法政策的優勢作用,創造出借助專家輔助人的專業技能結合調取內檔的手段互為補充的有利條件,則更能夠高效。
(三)充分發揮專家咨詢意見的作用
如果說專家輔助人出庭是對檢驗報告進行實質性審查判斷以“面對面”方式出現的話,那么在專家不能出庭或者法庭不同意專家出庭的背景下,通過庭前就專業問題委托專家提供專業咨詢意見,這種“背對背”的審查方式,也不失為對檢驗報告進行實質性審查的一種有效手段,從而彌補了律師專業性不足的短板,在實務中應當引起我們的充分注意。需要提醒的是,要謹慎使用涉密材料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職業風險。
(四)以理化檢驗報告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為基礎。
檢驗報告作為被審查的客體,一定要充分審查受檢驗的檢材與送檢的檢材的同一性以及送檢的檢材與扣押的檢材的同一性問題,這是保障檢驗報告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的基本前提,也是對檢驗報告進行實質性審查的首要條件,至于審查判斷的視野則主要應當圍繞保管鏈條的連續性與完整性進行展開,做到“橫要到邊、縱要到底”不留死角。當然從證明內容的可靠性視角進行觀察,我們還要看檢材的充足性對實質審查的客觀影響。
三、結語
司法實踐中,對檢驗報告的證據采信一直處在應然與實然兩造脫離的狀態,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因為所謂的“科學法官”并不完全科學,這是人類世界觀的局限性所決定的。任何一個鑒定人乃至司法人員的行為失范都有可能造成檢驗報告的證據價值被虛置,這樣的后果就有可能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造成難以逆轉的傷害,進而使公平與正義的大門被關閉,輕者被告人被冤獄,重者被告人的生命被剝奪。因此,重視檢驗報告的實質性審查,已經迫在眉睫,這不僅僅是裁判的需要,更是公正的需要?! ∽髡撸翰艽猴L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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