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與上訴不加刑-陳有西律師
發表時間:2020-04-07 09:42:2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71次
發回重審不能加刑,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沒有新的事實新的證據,不得加刑。如果有新的犯罪發現,應當在發回重審原樣判刑生效以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起訴新的犯罪事實,才能加刑。發回審不得加刑,即通常所講的上訴不加刑原則。以免阻遏被告上訴權。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二審法院將各種案件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將原審已經發現過的情節,進行重新理解,追加起訴,出現一審再判時對被告人加刑的結果,實際上是變相違反“上訴不加刑”的原則的。其結果必然會破壞上訴制度,損害和遏制被告人的上訴權。喪失二審終審的上訴監督和糾錯機制。(發回重審與上訴不加刑文章轉自陳有西律師微博)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
版權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師事務所原創,轉載請保留連接: http://www.importcostumes.com/bhcs/3382.html
推薦律師
您可能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