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辦案心得---通信記錄證據質證辯護
發表時間:2018-12-25 13:49:1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57次
一、通訊記錄的概念
所謂通信記錄,是指使用手機、座機電話等通信設備以及QQ、微信、電子郵件等網絡通信工具過程中留下的信息記錄。
二、通訊記錄的形式
通信記錄屬于刑訴法規定的電子數據證據,在具體的證據表現主要有三種形式:
一是話單記錄。手機等通信設備在彼此聯絡中會留下相應的通話記錄,存儲于個人手機和通信運營商的數據庫中。通話清單以時間為序,將話機號碼的通信情況予以完整詳列,內容包括對方號碼、通話時間、通信時長、號碼所在地歸屬、主叫被叫等。通過話單,可以較清楚地掌握某個通信號碼的通信動態。
二是軌跡記錄。通信運營商根據每個城市的大小不同設立數目不等的計費基站,這些基站對本區域內進行無線電覆蓋,與移動電話終端之間進行信息傳遞。手機每到一個地段就會注冊到最近的基站,所以,通信運營商很輕易就可以通過基站的位置得到手機用戶的大概位置。
三是聊談記錄。短信、微信聊天成為現代人們遠程聊談的重要方式,該過程中形成的聊談記錄會以電子形式儲存下來,發送來源及時間均會得以保存。
三、刑事律師如何把握通訊記錄的質證要點
刑事辯護律師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準確審查判斷通信記錄證據:
1、刑事律師應當審查通信號碼的使用者是否確定。通信記錄反映的是通信號碼的使用情況,它對應的是具體的通信號碼,如手機號、QQ號、微信號等。雖然每個通信號碼一般都綁定有特定的用戶信息,像購買手機號的身份證,但是這些信息是捆綁、固定的申請信息,而不能直接反映該號碼的使用者真實身份。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此人使用彼人的手機號、此人登錄他人的QQ號等各種情況,而這些情況顯然無法通過通信記錄予以直觀判明。通信信息的發送者與接收者究竟是誰、是否系號碼用戶本人、是否存在他人使用該號碼的情況、該號碼是否一直被特定人員單獨使用等等,即通信號碼的真正使用者是否已有證據予以判明。刑事辯護律師可將通信記錄與通信號碼使用者之間的關系比作為“幕前”與“幕后”,而將這“幕前”與“幕后”連接起來,則是刑事律師否定運用通信記錄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的第一要務。
2、刑事律師應當審查通信記錄的證據來源是否明晰。來源不清或者來源可疑的通信記錄,其真實性難以保障,因而對證據來源需要予以特別留意。一般而言,通信記錄來源于以下三類途徑:一是原始載體;二是通信運營商;三是技術偵查。首先要明晰通信記錄來源于上述何種渠道,繼而針對不同渠道再進行相應的具體審查。若來源于原始載體,則要審查原始通信設備如手機、平板電腦、臺式電腦等有無扣押在案、何時從何人何處扣押、原始載體有無隨案移送、信息的提取復制是否與原始載體上的內容一致;若來源于通信運營商,則要審查何人何時提取、有無通信運營商的數據出具及內容核對說明、數據內容有無涵蓋案件相關的號碼以及時間段、有無附帶號碼的購買、注冊、申請時的原始信息等;若來源于技術偵查,則要審查技術偵查有無經過批準、是否合法正當、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數據有無經過保密處理等。
3、刑事律師應當審查通信記錄的提取固定是否及時。刑事律師在證據審查時,要特別留意與案情相關的通信記錄是否已及時提取、固定在案,審查是否存在重要通信記錄應提取而未提取、已提取但提取不全以及偵查人員運用通信技術破案卻未將通信數據附卷等問題。如在故意殺人、販毒等案件中,要細心留意能用以印證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或被害人等相關人員在特定時間、特定區域活動情況及聯絡情況的通信記錄是否已提取到位,若未提取的,應當在仍具備提取條件的情況下予以補正,以充實客觀性證據,使證據鏈更為完整。若涉及技術偵查措施,需要保密的,可采用單獨保密卷的方式對數據材料予以固定。而對于已扣押在案的相關手機、平板電腦等通信設備,則要審查是否已第一時間對機內存儲的通信記錄進行檢查,有無通過打印、拍照、攝像、制作數據光盤等方式對相關重要信息予以提取固定,以防止重要通信記錄證據的遺漏。
4、刑事律師應當審查通信記錄的提取過程是否合法。通信記錄的提取必須遵循電子數據的取證規范,以確保其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9月聯合下發《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對電子數據收集過程的規范性提出了具體審查要求。司法辦案人員應以《規定》為依據,對通信記錄提取的程序規范性開展全面、細致審查,如,收集提取通信記錄是否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對通信記錄的電子數據類別、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等等。對于取證不符合程序規范的,應要求偵查機關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并結合補正、解釋情況,予以相應處理。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師網首發,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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