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型受賄的認定問題
發(fā)表時間:2020-11-28 21:24:0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101次
所謂“掛名”領取薪酬型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行為。對此,《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第6條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受賄罪專業(yè)刑事律師認為,除了此條款明確規(guī)定的“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掛名’領取薪酬”情形外,實踐中還會遇到“特定關系人領取的薪酬明顯高于其職位正常薪酬水平”與“接受請托人幫助為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的問題,這兩種情形能否構成受賄也需要參照司法解釋來處理。
一、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掛名”領取薪酬的認定問題
二、特定關系人領取的薪酬明顯高于其職位正常薪酬水平能否構成受賄問題
三、接受請托人幫助為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能否認定為受賄問題
四、特定關系人實際工作而領取薪酬能否認定為受賄問題
一、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掛名”領取薪酬的認定問題
二、特定關系人領取的薪酬明顯高于其職位正常薪酬水平能否構成受賄問題
三、接受請托人幫助為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能否認定為受賄問題
四、特定關系人實際工作而領取薪酬能否認定為受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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