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罪的立案追訴辯護
發表時間:2017-10-16 19:51:2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9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 串通投標罪的立案追訴辯護,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刑事辯護中,針對串通投標罪,應注意從《立案追訴標準(二)》第76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把握以下辯護要點:
(1) “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作此規定是將由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巨大,作為“情節嚴重”之一來考慮的。衡量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巨大的標準為50萬元以上。
(2) “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這是新增內容。如前所述,由于“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標準很難證明,不易操作,導致一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串通投標行為不能進入立案追訴程序。為了有效打擊此類犯罪,使立案追訴標準具有更強操作性,此處根據“直接經濟損失”和“違法所得”的數額大多在5:1的比例,確定了“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標準。
(3) “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鑒于“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很難證明,勢必造成一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串通投標行為無法進入立案追訴程序而使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狀況,而新增此內容,既便于操作,又截堵了犯罪。
(4) “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所采用的表述為“對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等投標招標活動的參加人采取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的”。此規定是以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在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過程中,采取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排擠其他競爭對手,作為“情節嚴重”之一來考慮的。鑒于在此類犯罪中,行為人往往通過行賄的手段達到犯罪目的,因此,新增“賄賂”的行為方式作為“情節嚴重”的細化與完善。
(5)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此處較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增加了“兩年內”的時間限制,適用時,要加以注意。
(6)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這是新增的兜底性規定。
從上述立案標準可以看出,行為人對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等投標招標活動的參加人采取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或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可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一點在實際認定中并不困難。這里需重點探討一下“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的確定問題。串通投標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應是“在沒有串通投標影響而由各投標方自由競爭的情況下所能形成的投標價格”與“在串通投標的情況下而被定標的價格”之間的差價。但實際上,一旦招標投標活動受到串通投標的影響,基于自由競爭的價格便無從形成,這種理論上的差價在具體案件中是無法確定的,所以,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作為辯護要點也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就是關于: 串通投標罪的立案追訴辯護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