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包庇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區分
發表時間:2017-10-16 19:15:0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88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窩藏、包庇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區分,希望能幫助大家。
包庇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界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故意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包庇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相似之處是:包庇罪的意圖是使犯罪之人逃避應有的法律制裁,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主觀上也可以表現為這樣的意圖;兩罪都妨害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秩序;等等。正因為兩罪有諸多相似之處,所以實踐中要注意對兩罪加以區分。
區分兩罪應當注意兩罪以下不同:(1)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刑事追訴、刑罰執行活動;而后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秩序,具體可以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秩序。可見,前罪并不像后罪那樣可以侵犯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秩序,而后罪也不像前罪那樣可以侵犯國家司法機關的刑罰執行活動。(2)行為表現不同。前罪的行為表現為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而后罪的行為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3)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從時間上看,前罪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開始之前,也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之中,甚至還可以發生在判決生效之后的刑罰執行過程之中;而后罪雖然既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開始之前,又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開始之后,但卻不能發生在判決生效之后的刑罰執行過程之中。(4)行為對象不同。前罪幫助的對象是犯罪的人;而后罪幫助的對象是當事人,犯罪的人只是其行為對象的一部分。(5)對“情節嚴重”有無要求不同。構成后罪,“情節嚴重”是必要條件;而前罪的構成則無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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