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罪與包庇罪的區分
發表時間:2017-10-16 19:16:0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0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窩藏罪與包庇罪的區分,希望能幫助大家。
窩藏、包庇罪屬于選擇性罪名。《刑法》第310條規定了窩藏、包庇兩種行為,各自可以獨立適用:行為人僅有窩藏行為的,就只定窩藏罪,行為人僅有包庇行為的,就僅定包庇罪;但在同一案件中兩者又可以有機地聯系在一起,如果行為人既窩藏了犯罪之人又作假證明包庇的,則定窩藏、包庇罪。
窩藏、包庇行為盡管實質上沒有什么差別,但兩者的行為手段和方式有所區別,前者是幫助藏匿犯罪之人本身,不使其被司法機關發現,而后者則是以作假證明的方法幫助犯罪之人掩蓋其犯罪事實,對此實踐中應當注意加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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