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發表時間:2017-10-16 15:06:4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7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敲詐勒索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敲詐勒索罪與合法行使權利行為的界限
權利(義務)行為屬于法令行為的一種具體類型,是正當行為,具有阻卻違法性的功能。在敲詐勒索案件中,需要注意區分權利行為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和被威脅人之間確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包括客觀不存在但行為人主觀上真誠地確信存在這種關系的),行為人出于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目的對其進行威脅,債務人因此處分財物的,屬于行為人行使債權的行為,只要行使債權的方式不足以構成其他犯罪并且行為人索要財物的數額沒有過分地超出債務數額時,不能以敲詐勒索罪論處。這種債務包括合同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
二、敲詐勒索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是區分敲詐勒索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界限的標志。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除外),以一般違法行為處理。根據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根據20013月9日司法部發布的《獄內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第2條的規定,在押罪犯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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