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標準)
發表時間:2022-01-02 10:17:3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2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產品質量管理法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并且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或者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行為。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國家對生產、銷售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而且還侵犯了企業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實施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切從事產品生產、銷售的企業、公司等單位以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的自然人,都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為故意,并且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潤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是偽劣產品而予以生產或者銷售。過失行為,生產者不知原材料摻雜、摻假或者不符合質量標準,而生產或銷售的,不構成本罪。
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經營、管理范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證明間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4)目的:①獲取非法利潤;②牟利;③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證據。
(1)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的證據:①假冒具有特種行業許可證:食品工業、制藥工業、壓力容器工業、計量器具工業、農業種子生產、銷售上述行為產品;②偽造產品產地、冒用廠名、廠址以及注冊商標;③假冒產品質量認證書及其標志;④以一種產品冒充多種產品;⑤以沒有使用價值的產品冒充產品。
(2)證明行為人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行為的證據:①不符合國家標準:品種、合格、質量標準、安全標準、衛生標準、其他;②具有下列行為的產品:明令淘汰的產品、生產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以處理品冒充合格品出售、其他。
(3)證明行為人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下列行為的證據:①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足以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或已造成危害;②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傳染性疾病或已經造成傳染性疾病;③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造成對工作嚴重危害和已經造成危害;④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⑤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足以造成嚴重后果和已經造成后果的;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給生產造成損失的。
四、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既遂標準
本罪以銷售金額為衡量犯罪情節的主要標準,構成犯罪的起點為銷售金額5萬元。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補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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