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準(違法發放貸款罪辯護思路)
發表時間:2022-01-02 10:28:3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7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違法發放貸款罪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準(違法發放貸款罪辯護思路),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年來,違法發放貸款案例屢次出現,金融機構負責人、信貸崗位從業人員成為主要犯罪群體。那么,違法發放貸款罪有哪些規定,辯護時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違法發放貸款罪在犯罪主體認定、犯罪行為認定等方面有其特殊之處,下面就針對違法發放貸款罪進行分析。
一、法律條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二、條文解析
(一)行為主體
本罪的行為主體限制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這里的金融機構指的是由金融監管機構批準設立并監管、領取金融業務牌照、從事特許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根據這個定義,小額貸款公司目前尚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機構,故小貸公司及其員工違規發放貸款不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二)犯罪意圖
本罪是結果犯,即只要發生了達到違規發放貸款罪量刑標準的事實,即構成犯罪,行為人主觀是否故意并不影響定罪。
(三)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表現主要是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是根據上級或領導安排違規發放了貸款,也構成犯罪。
這里的“違反國家規定”主要是指違反《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信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等,主要體現在未按照規定進行審查、評估,或審查不盡職;未按照規定履行放貸程序或突破程序限制進行放貸;為了放貸隱瞞關鍵信息等。
從判例來看,現實中較為常見被認定為犯罪的行為表現形式主要是以下幾種:
1、借款人主體不符合貸款條件而發放貸款。包括明知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明知借款人不具備還款能力;未嚴格審查借款人主體身份、資產狀況、財務資料,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貸款資料。
2、明知借款人借款用途不符合規定。
3、未履行規定程序,如面簽程序、審批流程等。
4、未嚴格審查擔保人或物的擔保能力。物的審查包括權屬、價值。
(四)犯罪結果
本罪要求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二者擇其一。所以如果金額巨大,即使未造成損失也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五)加重要件
根據法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這里的規定的“關系人”不是泛指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有關系的人員,它是一個法定的概念。依本條第4款和《商業銀行法》第40條之規定,商業銀行的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三、量刑標準
根據202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辯護要點
(一)看是否屬于規定的犯罪主體。如上文提到的小貸公司及目前社會上比較流行的網貸公司等,不屬于《刑法》定義的金融機構,故不構成該罪。
(二)看是否構成單位犯罪。如果構成單位犯罪,則主要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次要責任人員存在不構成犯罪或免予刑罰的可能。
(三)看是否構成違反國家規定。如果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盡職完成審查、調查、業務辦理等工作,盡到崗位應盡責任,也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則可能不構成犯罪。特別提醒銀行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開展貸款業務時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公司合規流程辦理業務,注意防范職業風險。
(四)如果確實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可從放貸金額、損失金額、責任劃分、量刑情節等方面做罪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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