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立案標準)
發表時間:2022-01-02 07:15:0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假冒注冊商標罪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立案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
(1993年12月1日高檢發研字[1993]12號)
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和其他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對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達到本規定立案標準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違法所得(即銷售收入,下同)數額達到下列標準的,應予立案:
(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犯罪人通謀,為其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以假冒注冊商標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三、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一)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所列行為,非法經營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三)項所列行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在二萬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雖未達到第二條第(一)、(三)項或第三條規定的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
(二)假冒他人已經注冊的人用藥品商標的;
(三)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標商品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的商標標識的;
(四)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五、企業事業單位具有上列行為達到本規定第二、三、四條立案標準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凡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具有直接聯系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案件,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自已直接受理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偵查。
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檢發研字(1993年)1號文件印發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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