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生產銷售假藥的處罰標準)
發表時間:2022-01-02 07:19:4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2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生產銷售假藥的處罰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定義
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一)假藥的認定
《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3.變質的藥品;
4.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
(二)生產的認定
以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生產”:
1.合成、精制、提取、儲存、加工炮制藥品原料的行為;
2.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制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制劑、儲存、包裝的行為;
3.印制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行為。
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銷售”。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定罪調準與量刑標準
《刑法》第141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藥品刑事安全司法解釋),量刑如下:
(一)酌情從重處罰情節
1.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2.生產銷售的假藥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3.生產銷售的假藥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4.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5.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于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
6.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7.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二)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
1.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4.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其他嚴重情節”: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2.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3.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4.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三)致人死亡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致人重度殘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5.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6.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7.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8.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生產銷售劣藥,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后果特別嚴重”。
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生產銷售金額的二倍以上。
三、生產銷售假藥共同犯罪的認定
生產銷售假藥罪之“共同犯罪”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1.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2.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儲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
3.提供生產技術或者原料、輔料、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
4.提供廣告宣傳等幫助行為的。
四、不認定犯罪的情形
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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