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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發票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發表時間:2017-10-16 14:35:3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3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出售發票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追訴標準》第60條的規定,非法出售普通發票50份以上的,應予追訴。確定這一追訴標準的理由和依據主要是:(1)根據《刑法》第209條第4款的規定,非法出售普通發票的,依照該條第2款的規定處罰,也就是說,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規定處罰。從法條規定上看,法律對這兩個罪在情節方面沒有作不同規定,其追訴標準應該保持一致。(2)鑒于普通發票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較大差別,非法出售這兩種發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其追訴的標準也應有所差別,而根據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相應地,將非法出售發票罪的追訴標準規定為50份以上是比較合適的。(3)《追訴標準》草案將本罪的追訴標準規定為非法出售普通發票50份以上后,在多次征求意見和討論過程中,各方面對此均沒有提出不同意見,說明這一標準還是比較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的。①從當時的情況看,這一規定是合理的。當時,除專業發票外,企業多是從稅務機關領取空白發票,然后手工填寫。非法出售發票的情形也多是出售空白發票,基本上沒有出售已填開的普通發票。但隨著發票的改革,很多企業都采用了機打發票,不再從稅務機關領取空白發票,這就出現了非法出售已填開的普通發票的情形。不僅如此,目前也出現大量消費者出售自己消費取得的發票的情形,甚至出現專門有人撿拾或索取他人的購物小票而從商家開具發票銷售的情形。顯然,對于已填開的發票,數額不同,其危害也不同。對于已填開的發票,如果還單純以非法出售發票份數作為唯一追訴標準,就與刑法理論相悖了。《立案追訴標準(二)》第68條規定,非法出售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這一規定提高了該罪的入罪門檻,并規定了票面額的標準,相對來說,更具有合理性。對于非法出售發票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我們認為,除從出售發票的數量上把握外,還應研究以下幾個問題:

  一、非法購買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的行為,如何處理

  根據《刑法》的規定,在非法出售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的行為和非法購買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的行為這一對行為當中,刑法只將非法出售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而對于非法購買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的行為,并未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對于非法購買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的行為,就不能作為犯罪來論處。當然,如果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是為了轉手倒賣的,其購買行為是倒賣發票犯罪的一個環節,如果購買后尚未出售,可以認定為非法出售發票罪(預備);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是為了其他非法目的,如供自己使用,不構成本罪,但可以構成其他行政違法或者犯罪,如利用購買的發票虛報冒領、貪污公款等行為可能分別構成職務侵占罪、貪污罪。

  二、向他人提供普通發票的,能否構成本罪

  向他人提供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主要是指向他人轉借、轉讓、出租、贈與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如前所述,出售的本質在于有金錢交易,并轉移所有權,而上述這幾種行為均不具備或者不完全具備這種特征,所以轉借、轉讓、出租、贈與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無論數量多少,均不構成犯罪,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三、出售自己消費攢下來的發票,能否構成本罪

  由于稅務機關實行有獎發票制度和公民稅法意識的提高,公民消費索要發票漸成習慣。許多消費者都攢有很多發票,于是有些消費者便把發票拿來按照金額的一定比例賣給他人。在他們看來,出售空白發票和假發票屬于非法,而處置自己消費得來的發票則純屬自己的事情。從非法出售發票罪當時的立法來看,懲治的重點當然是非法出售空白發票的行為,針對的是領取發票的企業和個人。由于條件的限制,出售自己消費得來的已開具的發票的情形很少。但隨著網絡的發達和消費者積攢的消費發票增多,“二手票”的買賣也猖獗起來,網絡上“二手票”交易相當活躍。顯然,“二手票”交易也擾亂了發票管理秩序,危害了發票管理制度。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來看,該種行為屬于非法出售發票,在禁止之列。從非法出售發票罪的構成來看,該行為符合非法出售發票罪的構成,應該定罪處罰。

  【案例1】32歲的何某是某市IT行業的一名軟件工程師。她平時在外吃飯的機會比較多,幾次刮發票中獎后,也養成了索要發票的習慣。久而久之,她積攢下了一堆餐飲發票,有50多張,金額大約有1440元。

  一天何某登陸了一個二手貨資訊網站。在這個網站中有一個“二手票”網頁。“長期轉讓本人使用的加油票、出租車票以及吃飯餐票,按票面5%賣。”這樣的帖子比比皆是。在版上出售的,幾乎都是自己使用的加油票、餐飲費、出租車票、超市發票等報銷憑證,機打發票的抬頭也都是個人。與轉讓、出售發票的帖子相對應的,是網絡論壇中大量求購、收購發票的帖子。在參看這些賣發票的帖子后,她也了解了發票買賣市場的行情,按發票面值的5%賣出的話,她那些發票可以賣72元。于是,她也在論壇上發帖。很快就有人給何某打電話說:“不管發票是哪兒來的,只要是真的就會買下。”經過雙方的一番討價還價,最終以50元成交。

  2007年4月7日,何某和買家約好在某中學門口交易這些手撕發票。但何某不知道,公安部門早就通過網絡掌握了她的發票買賣信息。她把發票交給買家,50元剛拿到手,就被蹲守的警察當場抓住了。警察出現的時候,何某懵了。她以前學法不多,只知道出售假發票是違法行為,但這些發票是自己吃飯時得來的真發票。她不明白,自己消費得來的真發票賣給別人也違法嗎?2007年11月30日,該市某區法院審理了何某的這起案件。法官當庭宣判,何某犯非法出售發票罪成立,鑒于她積極繳納罰金、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

  對于這個案例,從《追訴標準》規定的非法出售發票罪的追訴標準來看,自然構成犯罪。但是,前已所述,當時的這個追訴標準是針對空白發票的,對于已開具金額的發票,如果單純按照份數定罪,顯然與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不符。即使在該標準沒有修訂的情況下,定罪也不能單純依據發票的份數。例如,出售50張10元的出租車票也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對于出售已開具金額的發票,必須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發票的金額來認定。對于何某這個案子,雖然何某出售的發票達到了50份,但金額不大,并且其并不知道出售自己消費得來的發票也違法,雖然違法性認識不是故意的認識內容,但其能夠表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所以,綜合本案的情況,還是應認為何某的行為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犯罪”。

  四、虛開發票并收取費用行為的定性

  【案例2】某市某磚瓦預制場法定代表人王某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利用從稅務機關取得的工商企業普通發票,采取“大頭小尾”形式,替不特定對象開具發票,或加蓋本單位印章或是按照第三人要求僅開具數額,當場按開具數額比例收取2 010不等的費用后,交購票人(單位)加蓋其他單位印章,從中牟利。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為逃避追究,王某還要求會計將本單位賬簿資料丟進河里。現已查明,該單位自2004年以來已開具發票300余份,開票總額2000余萬元,非法獲利40余萬元,致使國家稅款損失80余萬元。

  對此案件,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關于普通發票涉罪的法律規定較少,從當前稅務管理辦法和制度上看,王某以“大頭小尾”形式開具發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規定是確定的,當事人偷稅行為嚴重,達到犯罪程度,依法追究其偷稅罪的刑事責任也是可以的。但是,如就當事人“虛開、代開”普通發票追究其非法出售發票行為,在稅法依據上不足,需要進一步研究,或需要上級完善稅法。也有人認為,其沒有實際經營而為他人開具發票收取費用的行為就是非法出售發票。

  對于磚瓦預制場的行為,其有實際經營,采取“大頭小尾”形式開具發票,自然構成偷稅。其沒有實際生產經營,以“大頭小尾”形式開具發票,加蓋自己印章或不加蓋印章的行為,則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理由如下:

  (1)虛開用于結算貨款的普通發票并收取手續費的行為,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規,破壞了國家的發票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禁止倒買倒賣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33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為他人虛開用于結算貨款的普通發票的行為,主觀上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按開票金額2%一4%的比例收取手續費),客觀上其虛開的發票可能被用于偷稅、騙稅、非法經營、貪污、侵占等違法犯罪活動,在開票額達到一定數值時,即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在罪刑法定的原則下定罪處罰。

  (2)虛開發票并收取手續費的,行為本質是“非法出售發票”。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出售”的含義為“賣”;“賣”的含義為“拿東西換錢(跟‘買’相對)”。虛開發票并收取手續費,就是“拿”票面填寫內容虛假的普通發票換取對方以“手續費”名義給予的金錢。該行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自然應理解為“非法出售”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并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此司法解釋將“有償使用”解釋為銷售,就是注意到了“賣”是銷售的本質。因此,將虛開發票并收取手續費認定為“非法出售”發票,符合“出售”的字面含義,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是不是出售,主要是看有無實際交易,有沒有僅憑發票牟利。沒有實際交易,而又僅憑發票牟利的,就是非法出售。

  (3)虛開普通發票并收取手續費的,實際包括兩個行為:一是虛開行為;二是收取手續費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單純虛開普通發票的,不構成犯罪,但是對于虛開普通發票并收取手續費的行為,如前所述,屬于非法出售發票,符合《刑法》第209條第4款的規定,應以非法出售發票罪定罪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并收取手續費的,因為有專門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予以規范,不必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者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論處。

以上就是關于:非法出售發票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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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江蘇省律協會員,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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