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案追訴
發表時間:2020-11-22 11:00:5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案追訴,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立案追訴標準(二)》第64條的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該罪的追訴標準有兩個:一個是數量標準,另一個是票面額標準。只要達到其中任一標準,即構成犯罪;兩個標準皆未達到的為一般違法行為。我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金額”欄最高限額的大小,可分為千元版、萬元版、十萬元版,1996年以前還有百萬元版和千萬元版。一份千元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票面額為1000元,一份萬元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票面額為1萬元,依此類推。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社會危害體現在發票的票面額上。當然,如果票面額一定,自然發票的份數越多,社會危害性越大。不過,即使這樣,票面額的總和,仍然是準確體現社會危害性的唯一標準。這是因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社會危害最終要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或騙取出口退稅款來體現,所以,票面額限制了虛開稅款數額。票面額小,就不可能多虛開。
另外,對于單位構成本罪的起刑點,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犯本罪的刑罰處罰與自然人犯本罪的刑罰處罰是一樣的,而由于單位的物質基礎較自然人雄厚,其犯罪數額或數量相應地較自然人多,且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所得收益主要歸于單位,在同樣犯罪數額下,自己獲得的利益較自然人犯罪中自然人獲得的利益少得多,其承擔的處罰亦應較輕。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偽造、倒賣、盜竊發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就該罪而言,單位犯罪的起刑點應和自然人犯罪的起刑點相同。因為,該規定并沒有區別規定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起刑點。
在實踐中,對套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何處理?套購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冒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名義向有權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其具有以下特征: (1)冒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名義。(2)領購對象為有權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如為無權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或非稅務機關,皆不是套購。(3)實施了領購行為。這種套購行為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用虛假材料和證明直接冒用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名義套購;另一種是采取欺騙手段,成立公司、企業等,繼而騙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后,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這種情況,有觀點認為,這種套購行為皆符合“購買”行為所具有的金錢交易并取得所有權的本質特征。因而,其達到法定起刑標準時,亦應定罪處刑。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套購和非法購買是不同的。套購只能是向稅務機關領購,而非法購買是向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者購買。套購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不能按照本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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