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認定
發表時間:2020-05-10 18:11:5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4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南京刑事律師認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認定,主要在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與其他犯罪(徇私枉法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界限區分,同時兼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形態,這兩個方面予以認定。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兩罪都有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其主要區別有:一是發生的審判領域不同。本罪的枉法裁判發生在民事、行政審判領域;徇私枉法罪的枉法裁判發生在刑事審判領域。二是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本罪只表現為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徇私枉法罪除此以外,還表現為使無罪的人受追訴的行為,及包庇有罪的人使其不受追訴的行為。三是對犯罪情節的要求不同。本罪要求情節嚴重;徇私枉法罪不要求情節嚴重。四是犯罪主體不完全相同。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審判人員;徇私枉法罪的主體除審判人員外,還包括負有偵查、檢察、監管職責的公安人員、檢察人員和監管人員。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過程中采取了毀滅、偽造證據的手段,應視為牽連犯,應當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定罪處罰。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由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為人在枉法裁判的過程中常常收受他人財物,此種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與受賄罪十分相似。根據《刑法》第399條第4款之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如果本罪的行為人收受他人財物未達到受賄罪立案標準的,僅按照本罪處理;如果同時達到受賄罪立案標準的,則屬于牽連犯,應按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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