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刑事咨詢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追訴
發表時間:2020-05-29 07:12:4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402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律師刑事咨詢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追訴,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7年《刑法》修訂施行以后,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41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對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規定了立案標準,但是,隨著犯罪情況的發展變化,原有的立案標準已不適應同犯罪作斗爭的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6年對1999年立案標準進行了修訂,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這一規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應從以下幾方面綜合考慮:
一、從客觀方面判斷
(一)看枉法裁判是發生在民事、行政審判過程中,還是發生在刑事審判過程中
枉法裁判如果發生在民事、行政審判過程中,應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立案;如果發生在刑事審判過程中,應按徇私枉法案立案追訴。
(二)看是否有枉法裁判行為
枉法裁判行為,即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為。例如,有意偏袒或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作出不公正裁判;對應予立案審理的案件,違反規定作出駁回裁定;違背事實真相,收集、偽造、使用虛假的證據材料,并據以作出裁判;對已查明的案件事實曲解法律含義,背離法律原則或玩弄訴訟程序,作出不公正裁判等。
(三)看枉法裁判行為是否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枉法裁判情節嚴重是指,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以及枉法裁判行為具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正確理解枉法裁判的內涵
一要看本罪枉法裁判行為是否包括枉法調解。
法院調解,是指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通過平等協商的方法,達成協議,并由人民法院以法律文書的形式對協議內容予以確認,以解決民事權益爭議的訴訟活動和結案方式。法院調解包括兩層意義:一是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導工作的活動;二是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主持和引導當事人用平等協商的辦法解決糾紛,達成協議,終結訴訟。法院調解與判決裁定一樣,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方式,是人民法院審結民事案件的一種具體形式,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
枉法調解,是指具有審判職責的審判人員在調解的過程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有損當事人正當、合法權益的調解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枉法調解的形式通常表現為:一是欺詐調解。有些審判人員利用當事人不懂法律、急于解決問題的心理,勾結一方當事人,欺騙另一方當事人,故意做有損于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調解。二是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有的審判人員錯誤地認為,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就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具體表現,當事人行使處分權不存在合法與不合法的問題。為減少訴訟之累,逃避訴訟可能帶來的不利后果,有的審判人員不惜利用司法公權,恐嚇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違背當事人的意愿,迫使當事人讓步,搞違法調解。三是是非不清、責任不明、和稀泥式的調解。有些司法人員往往用和稀泥的方法,以違法調解代替當事人的舉證和人民法院必要的收集、調查證據的工作,使得案件是非不分,從而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論哪一種枉法調解方式,由于都違法處分了當事人的正當、合法權益,與枉法裁定、判決的本質一樣,既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又違背了審判人員廉潔奉公、秉公執法的基本職責要求,擾亂了正常的審判秩序。
審判人員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枉法調解是否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有觀點認為枉法裁判僅指枉法裁定和判決,不包括枉法調解。其理由是:(1)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不同于民事審判程序;民事調解書不同于民事裁定和判決。(2)法院調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和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人民法院只能說服教育,引導當事人在自愿自覺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絕不能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接受人民法院的意見,而且在調解書送達之前,當事人有機會認真考慮,不同意調解的仍可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或判決。
也有觀點認為,枉法裁判應涵蓋枉法調解。其理由是:其一,通過上述對枉法調解表現形式的分析可見枉法調解的本質與枉法裁判的本質相同,都是審判人員濫用職權的司法行為,都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它不僅違反了法院調解所必須堅持的分清是非、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則,更由于其違法處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導致正當權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從實體權利受到侵犯的角度看,枉法調解的社會危害性也與枉法裁判相同。其二,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活動,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職權。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活動,由法官主持是人民法院審理活動和當事人活動的結合,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確定即具有法律效力。用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的調解書和判決書、裁定書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法院調解生效后,證明人民法院已經從法律上解決了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其結果非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變更。因此,法院調解與判決、裁定一樣,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方式,是人民法院的一種訴訟活動。枉法調解既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又擾亂了正常的審判程序,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對于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隱瞞或者偽造案件有關證據或者采取脅迫手段強迫當事人調解,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同意第二種觀點,即對枉法裁判行為應作擴張解釋,裁判不僅指裁定和判決,還包括調解。因此,枉法裁判行為包括枉法調解行為。
二要看本罪枉法裁判行為是否包括執行人員枉法裁定。
在實踐中,一些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徇私情、私利,使一些該執行的案件被裁定中止執行,或長期拖延不執行,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性很大。執行人員枉法裁定的行為能否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對此無論是刑法理論界還是司法實踐部門,均存在較大的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執行人員枉法裁定不能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論處。其理由是:(1)從犯罪主體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體是審判人員;執行人員不負有審判職能,不同于審判人員。(2)從內容上看,執行中的裁定只是針對程序問題,而不是針對實體問題所作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執行人員枉法裁定可以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其理由是:(1)從主體上看,執行人員也是審判人員,是審判人員的一部分,符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對主體的規定。首先,從立法本意上看,執行工作是審判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執行權是審判權的組成部分。其次,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看,審判人員也包括執行人員,如該法第33條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二十三歲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法院院長,或者被任命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但是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必須具有法律專業知識。而人民法院執行庭也有庭長、副庭長,執行人員也具有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的法律職稱,而且執行人員也必須具有法律專業知識。(2)從內容上看,執行中的裁定解決的雖然是程序上的問題,但它的作出同樣需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枉法作出執行裁定同樣違背事實和法律。(3)從社會危害性上看,執行中的枉法裁定行為,不僅直接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破壞了審判程序,使得生效判決成為一紙空文,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嚴肅性。
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同意第二種觀點,即對程序性枉法裁定同樣應按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為認定,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予以追究責任。
二、從主觀方面判斷
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枉法裁判的故意,如果有枉法裁判的故意,就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如果由于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按玩忽職守案立案追訴。
三、根據《刑法》第13條判斷
根據《刑法》第13條但書的規定,虬晴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為應否立案追訴,要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為是否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主要是從行為人的動機、手段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綜合考慮。如果枉法裁判不是出于徇私、徇情,也未造成嚴重后果,則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不應立案追訴。
本文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作者南京律師姬傳生,文章出處南京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網站,文章網址http://www.importcostumes.com/zsbz/3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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