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發表時間:2017-11-10 13:57:2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8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章第21條第2款的規定,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2)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3)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5)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6)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7)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8)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這一規定,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應從以下幾方面綜合考慮:
一、從客觀方面判斷
(一)看犯罪對象是否是土地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土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的規定,《刑法》第410條規定的“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由此可見,土地包括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條的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二)看實行行為是否是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為
本罪的客觀方面具體包括兩種行為:一種是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的行為;另一種是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本罪的行為具體來講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無權批準征用土地而批準征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對征用土地的批準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第45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第78條規定:“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例如,福建省某市有關部門為了建一個所謂的工業園區,竟然不顧中央三令五申關于不得侵占農用土地的要求,采取欺上瞞下、偽造征地協議等手段,在人均只有三分耕地的某某村騙占土地300多畝(其中耕地200畝),使全村大半農戶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基礎。
2.超越批準權限批準征用土地
3.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征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4.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征用土地
5.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非法批準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批準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新建住宅
《土地管理法》第77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7.非法批準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土地管理法》第74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非法批準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土地管理法》第36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9.其他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行為
常見的其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還有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等。2004年10月21日國務院下發了《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凡占用農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2006年8月31日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第6條規定,“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準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占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從主體方面判斷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土地管理法》第5條規定:“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由此可知,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中對土地的征用、占用有審批權的國家工作人員。另外,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從主觀方面判斷
要看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罪過。如果行為人具有罪過,對造成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嚴重破壞持希望或放任態度,則行為人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是由于過失,則不能以本罪來認定。由于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罪過是故意,從主觀方面判斷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是否應當立案,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看行為人是否明知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對于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判斷其是否“明知”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主要是看其是否明知無權批準征用土地而批準征用土地;是否明知超越批準權限而批準征用土地;是否明知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而批準征用土地;是否明知批準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新建住宅;是否明知非法批準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是否明知非法批準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
(二)看行為人是否明知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具有社會危害性
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具有社會危害性關鍵是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違法性認識。一般認為,只要行為人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認識,也就意味著其對行為的違法性有認識。因此,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違法性,只需考察行為人是否明知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如果行為人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認識,就是行為人對行為的違法性“明知”。關于如何判斷行為人明知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觀點有三個:一是主觀說,這種觀點認為,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主要看行為人的個人知識、經驗;二是客觀說,這種觀點認為,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主要是看社會公眾所了解的知識,如果社會公眾都知道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有社會危害性,可以推知行為人也有這種認識;三是折中說,這種觀點認為,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要結合公眾認識水平和行為人的認識水平綜合判斷。比較之下,折中說更可取,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社會危害性,應結合公眾認識水平和行為人自身的認識水平。由于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在國家相關部門中負有土地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所以,他們對于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社會危害性當然是有認識的。
(三)看行為人是否在意志上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
如果證據表明行為人在明知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的后果,在意志上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行為人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可以考慮立案。如果行為人疏忽大意,以致土地被征收、征用或占用,并造成危害結果,不能認定為本罪。
(四)如何處理認識錯誤
行為人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主觀上有時存在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和事實上的認識錯誤。
1.法律上的認識錯誤
法律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發生錯誤的認識。對于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來說,存在如下幾種情況:一是行為人實施的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行為不構成犯罪,而行為人認為構成犯罪。這種情況,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的認識錯誤不影響其行為的性質。二是行為人實施的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行為構成犯罪,而行為人認為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錯誤也不影響其行為的定性。三是行為人對自己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行為在定罪量刑上存在認識錯誤。例如,行為人的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是行為人卻認為僅僅是行政違法行為,對行為人的這種認識錯誤不影響對其行為的定罪量刑。
2.事實上的認識錯誤
事實上的認識錯誤包括對象的認識錯誤、手段的認識錯誤和時空條件的認識錯誤幾種情況。就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來講,事實上的認識錯誤主要是手段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實施的不是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為,誤以為是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為。由于存在這一手段認識錯誤,對行為人不能以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
(五)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徇私”的動機
成立本罪要求行為入主觀上是基于“徇私”的動機。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三章第5條的規定,“徇私舞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
四、根據《刑法》第13條判斷
成立本罪要求“情節嚴重”,所謂“情節嚴重”的判斷,根據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q隋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處罰:(一)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根據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請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毀壞。”
因此,如果行為人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屬于《刑法》第13條“但書”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應當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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