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發表時間:2020-11-22 10:55:4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4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妨害公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妨害公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行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一)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行為人只要明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而采取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礙的,即可以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予以立案追訴。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運用其合法職權從事公務。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是否“依法”的判斷標準,理論上存在“形式合法說”與“實質合法說”的分歧。刑法學界一般主張“實質加形式合法說”標準,即認為判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是否合法,既要看其執行職務行為的內容是否合乎法律要求,也要看其行為是否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必備形式。①
【案例】被告人甲的兒子丙在為某縣煙草公司維持烤煙收購秩序中因車禍死亡。為促使該煙草公司解決丙的死亡賠償金問題,甲授意其在煙草公司工作的女兒乙留置煙草公司卷煙銷售款10余萬元。縣人民檢察院接到煙草公司報案后就此立案偵查。偵查中,人民檢察院派干警到甲家搜查住宅,并拘傳乙。甲當場要求釋放乙,在遭拒絕后,甲將執勤警車雨刮器、擋風玻璃、車牌砸壞,并放掉后輪胎氣,導致上百名群眾圍觀。對乙的拘傳和住宅搜查因此未能完成。
對于此案,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甲妨害公務罪成立。二審法院認為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第一,“依法執行職務”應具備實體上與程序上的合法性;第二,乙扣留10萬元公款的行為雖屬不當,但主觀上并無非法侵吞故意,不構成貪污罪;第三,縣人民檢察院在乙不構成貪污罪的情況下,仍然就此立案偵查,有失實體上的合法性。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
行為人只要明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正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而采取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礙的,即可以構成妨害公務罪。這里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所謂代表職務,是指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所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執行的職務,如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對于確定的候選人參加投票選舉;宣傳法律和政策;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依法與選民聯系;檢查、考察、視察工作;等等。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代表依法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
(三)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行為人只要明知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正在履行職責,而采取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礙的,即可以構成妨害公務罪。所謂紅十字會,根據《紅十字會法》的規定,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紅十字會的職責主要有:(1)開展救災的準備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2)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3)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4)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5)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6)依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7)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只要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履行上述職責的,即可構成妨害公務罪。
(四)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對于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只要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國家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主要有:(1)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國家安全公務時,出示證件依法查驗行為人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隋況,行為人拒絕提交身份證明,提供有關情況的;(2)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工作人員依法要進入有關場所,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或查看、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行為人予以拒絕的;(3)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出示證件要求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礙時,要求優先通行,行為人拒不允許的;(4)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時,要求優先使用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行為人卻予以阻撓或故意刁難的;(5)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人員,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要對組織或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進行查驗,行為人拒不允許的;(6)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因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查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協助而拒不協助的;等等。
二、認定妨害公務罪應注意的問題
(一)注意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抵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為的界限
極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假公濟私、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損害群眾的利益,以至于引起公憤,群眾對之進行抵制的,不能以犯罪論處,相反,還應當予以支持、保護和鼓勵。
(二)注意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一般的不服行政管理行為的界限
人民群眾因提出合理要求,或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宣布的某項政策、決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見而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質問,要求說明、解釋、復,由于情緒偏激、態度不冷靜、方法不得當,常常容易出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圍攻、頂撞、糾纏或發生爭吵的行為,并常常伴有威脅性語言和類似暴力的推搡、拉扯行為。這類行為在客觀上妨害了公務,但因事出有因,如果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可視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宜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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