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發(fā)表時間:2017-10-15 14:31:48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05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區(qū)別本罪罪與非罪的關鍵在于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而其一般體現(xiàn)在受賄數(shù)額的大小、不正當利益是否實際獲得及其危害?!?a href="http://www.importcostumes.com/flfg/3579.html">刑法修正案(七)》將本罪的成立標準和加重量刑情節(jié)的構成標準表述為: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至于多少數(shù)額是較大,什么情節(jié)屬于較重情節(jié),立法出于對紛繁復雜的現(xiàn)實予以適應的靈活性考慮,沒有確定具體數(shù)額和情節(jié)標準’,留待司法機關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考慮到立法和司法解釋關于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shù)額標準的規(guī)定,盡管從犯罪客體和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違法性看,本罪輕于受賄罪而重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從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的主觀聯(lián)絡程度看,甚至還輕于介紹賄賂罪。但由于立法已經(jīng)在法定刑設定上予以體現(xiàn),且《數(shù)額、數(shù)量標準》也將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成立標準統(tǒng)一確定為5000元,基于此種考量,仍可將本罪的成立數(shù)額標準確定為5000元。對于雖索取或收受財物價值不足5000元,但具有以下情節(jié)的,可以視為屬于情節(jié)較重:一是因實施本罪行為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惡劣社會影響的;二是多次實施本罪的,或向多人索取或收受賄賂的;三是脅迫、要挾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不正當職務行為,或者脅迫、要挾有關單位、個人實施不正當職務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四是強行索取財物的。
根據(jù)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于受賄數(shù)額剛剛達到數(shù)額較大,但同時具有其他從輕情節(jié)的,一般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據(jù)本罪的構成要件,下列幾種情況不構成本罪:
1.謀取合法利益的。由于本罪構成要件中要求必須是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因此,如果謀取的是合法利益,則不構成本罪。
2.僅僅代為收受財物并占有的。在實踐中,有的特定人員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不知情,但在他人給予財物時代為收受并私自藏匿。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特定人員缺少與國家工作人員的共謀,且該特定人員對當事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不知情,因而不構成單獨受賄罪或共同受賄罪。由于行為人沒有接受請托且沒有實施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也不構成本罪,因此,這種情況應當不作為犯罪處理。
3.沒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實踐中,有的特定人員沒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是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的同學、朋友或親戚關系,如甲的父親乙是A市林業(yè)局局長,乙有一同學丙在B市擔任建設局局長,甲接受丁委托通過乙找到丙,丙違法使丁在一起建筑工程的投標中中標,后丁給予甲人民幣20萬元。在本案中,甲所利用的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同學關系,乙的職權并不能對丙的職務產(chǎn)生任何制約,因此甲的行為不構成本罪。但由于乙與丙是同學關系,如果乙對甲收受財物的行為不知情,則不構成本罪;如果其對甲收受錢財事先知情甚至共同謀議,則甲、乙可以共同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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