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發表時間:2017-10-15 14:10:3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立案標準》指出,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的立案標準,199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中曾作過相關規定。根據該通知的規定,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在5萬元以上,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來源不明財產數額的多少是區分該行為罪與非罪的唯一尺度。確定來源不明財產的“巨額”標準,不僅要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種種情況,而且還要與相關犯罪的數額標準相適應。《數額、數量標準》第9條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該標準在試行過程中,有些人提出,從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司法實踐的情況看,將10萬元認定為“巨額”,標準過低,而且,該罪名是在無法查證行為人的其他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才適用的,標準應該高一點。為此,《立案標準》規定,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一貫原則,“以上”包括本數,即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達到30萬元的,即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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