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發表時間:2020-12-15 09:16:2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92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為人實施了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的行為,并且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程度的,才能立案追訴。如果行為人投放的并非是虛假危險物質,或者并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不能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論處。
什么是虛假危險物質?所謂虛假危險物質,是指假冒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功能和作用而實際上不具有這些危險物質的功能和作用的物質。
刑事律師提醒:如果假冒具有其他有害物質但并非危險物質的功能和作用的物質,不能認定為虛假危險物質。
什么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所謂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是指在一定范圍內給社會公眾造成恐慌心理,致使正常生產、工作、學習、科研和日常生活秩序混亂、中斷、停止或無法進行的情形。在實踐中,一些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的行為人,往往是基于無法獲得正當的救助或者所反映的問題、困難無法得到解決,從而采取極端的報復行為。
刑事律師提醒:如果其行為沒有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不應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論處。在判斷擾亂社會秩序的嚴重程度時,應就社會對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犯罪的忍耐力作出正確的判斷,既不應高估社會的忍耐力,更不應該低估社會的忍耐力,從而降低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標準,使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懲罰范圍過于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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