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發表時間:2017-11-06 14:26:1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7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為人實施了編造或者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并且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后果的,才能立案追訴。如果行為人編造或者故意傳播的并非是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未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后果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認定本罪,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一)編造、故意傳播的必須是虛假恐怖信息
所謂恐怖,是指造成社會公眾心理恐懼、社會恐慌的狀態。恐怖信息,即能夠使社會公眾產生恐懼心理,造成社會恐慌的狀態的信息。恐怖信息主要包括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以及傳染病疫情威脅等。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信息所描述的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傳染病疫情威脅等是根本不存在的。除了上述虛假恐怖信息,其他的虛假信息能否構成恐怖信息關鍵要看這些信息被編造和傳播之后對正常社會秩序所造成的破壞程度是否與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恐怖信息具有相當性。
作為虛假恐怖信息,其內容上必須具有欺騙性。如果行為人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但是一般人只要稍加判斷就會否定其真實性,那么就不會產生擾亂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因而也就不可能構成本罪。
(二)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
對于本罪的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行為方式而言,行為人必須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傳播的才能構成本罪。理解“明知”須把握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明知的內容。根據《刑法》中犯罪故意的規定,本罪認識的對象是虛假的恐怖信息,即行為人明知是虛假的恐怖信息而進行傳播。如果行為人由于認識錯誤,或者偏聽偏信,把虛假的恐怖信息誤以為是真實的恐怖信息進行傳播,則不構成本罪。二是認識的程度,即行為人對虛假恐怖信息的認識達到什么樣的程度才符合《刑法》“明知”的要求。對此,理論上一般認為,明知的認識程度包括“確知”和“應當知道”兩種。所謂確知,是指行為人確切地知道該恐怖信息是虛假的;所謂應當知道,是指行為人雖然不知道該恐怖信息是虛假的,但是根據相關情況應當能夠判斷出該恐怖信息可能是虛假的。在實踐中,對于行為人確知是虛假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的比較容易認定;而對于第二種情
況,即行為人根據相關情況應當能夠判斷出該恐怖信息是虛假的而進行傳播的,認定起來比較困難,尤其是恐怖信息已經在一定范圍內傳播開來,行為人道聽途說,以訛傳訛,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尤其是行為人傳播恐怖信息的目的、虛假恐怖信息與行為人的相關專業知識、行為人的年齡、社會閱歷、傳播恐怖信息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三)必須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后果
本罪是結果犯,必須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結果才能構成本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是指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而在一定范圍內給社會造成恐慌,致使人民群眾正常的生產、工作、經營、學習、科研和日常生活秩序混亂、中斷、停止或無法正常進行,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正常進行。
【案例1】2008年5月29日20時許,賈某某在西安某學院學生宿舍內,通過個人電腦控制了該學院的電腦網絡服務器,并對陜西省地震局網站進行攻擊。在破解了陜西省地震局網站的用戶名和密碼后,進入網站汶川大地震應急欄目,于當晚20時53分,發布了自己編造的虛假信息“今晚23時30分陜西等地有強烈地震發生”,聲稱“根據陜西省和四川省地質學家研究,四川汶川地震帶板塊頻繁劇烈活動并朝東北方向移動,地質學家告知,2008年5月29日晚23時30分左右將有6—6.5級強烈地震發生,甘肅天水、寶雞、漢中、西安等地將具有強烈震感,請大家做好防范準備”。
該信息發布后,不斷有群眾向陜西省地震局打電話詢問此事,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造成了社會恐慌。2008年6月4日,被告人賈某某再次登錄陜西省地震局網站時被警方抓捕歸案,西安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對其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賈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賈某某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過程,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有悔過表現,本人又是涉世未深的大學生,法庭依法從輕宣判:賈某某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
該案中,被告人賈某某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給社會公眾造成了心理壓力和恐懼,致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受到了干擾,其行為特征完全符合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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