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3 10:17:5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2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對本罪進行立案追訴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上述行為,而是由于郵件自身的包裝不嚴等原因,導致其中信件或其他物品漏出遺失的,不應視作構成本罪的行為。二是行為人實施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是非法的。《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郵政工作人員按照司法機關的通知將有關郵件、電報檢交扣押,是完全合法的行為,與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有本質區別。但是,郵政工作人員在司法機關通知不需要繼續扣押郵件、電報之后,仍繼續扣押、隱匿,或者在依法扣押之后不送司法機關,而是私自開拆檢查郵件、電報的,也屬違法行為,以本罪論處。三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的心態。如果行為人沒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誤拆、遺失郵袋、信件、包裹、電報的,不構成本罪。四是構成本罪也應達到情節嚴重,如多次實施上述行為,丟失郵件、電報,延誤投遞等。凡符合上述標準的私自開拆、隱匿或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都應當立案追訴。但是,如果郵政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行為人雖屬故意私拆、隱匿或毀棄郵件、電報,但情節顯著輕微的,也不構成本罪,必要時可以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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