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職工勞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3 10:02:5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強迫職工勞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強迫他人勞動,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患職業病的。所謂造成人員傷亡,是指造成人員輕傷以上的情形。所謂職業病,是指由于勞動的性質或者特殊的勞動環境而引起的疾病。是否患有職業病,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標準認定。(2)采取毆打、脅迫、扣發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強迫他人勞動的。這是從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角度規定了立案追訴標準。(3)強迫婦女從事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或者強迫處于經期、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上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為了保護婦女和未成年人權益,《勞動法》相關法律、法規專門對婦女和未成年人從事勞動制定了特殊的規定。例如,《勞動法》第58條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第9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嚴重侵犯婦女勞動權利的情形,應予追究刑事責任。(4)強迫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考慮到強迫職工勞動的情形的復雜性,規定了“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兜底性條款。
在具體認定時,首先,要看行為人是否進行了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實施強迫勞動者勞動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雖然強迫職工勞動,但是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方式,如不發工資、不發補助等來強迫勞動者進行勞動,或者用人單位只是對職工進行嚴格要求,或者職工自愿超時加班、超負荷勞動等,此時就不能以本罪來認定。其次,看行為的情節是否嚴重,如果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強迫勞動的情節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也不能對此行為認定為犯罪。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情節嚴重:長時間或者多次強迫他人勞動的;強迫多人無償勞動的;因強迫勞動發生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致使職工自殺或病死的;強迫職工勞動手段惡劣、影響極壞的,如采用了暴力、脅迫、侮辱等手段;曾因強迫職工勞動受到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后仍然不思悔改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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