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發表時間:2020-04-16 11:40:1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94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誣告陷害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誣告陷害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在司法實踐中,對誣告陷害罪進行正確的立案追訴需要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意圖使他人無辜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故意使他人受到不公正的刑事追究的主觀目的,《刑法》第243條規定的“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就包括這兩種情形。對此,需要綜合各種情況,看行為究竟是屬于“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情形,還是錯告抑或檢舉失實。
二是看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屬于捏造犯罪事實。如果行為人所捏造的只是一般違法事實甚至只是一般的生活作風問題等不道德的事實,就不能進行立案追訴。如果行為人所告發的的確是犯罪事實,但是該事實與被告發人所犯之罪的基本情況一致,只是部分情況有出入,此時也不應對行為人以本罪進行立案追訴。
三是看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告發行為,如果行為人只是捏造了犯罪事實,但只是在一小部分人范圍內散播其捏造的犯罪事實,且并不能導致司法機關對被誣告人進行刑事追究,那么此時也同樣不應當對行為人以誣告陷害罪進行立案追訴。
四是看該誣告行為是否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其標準如前文所述,由于《刑法》第243條將∽隋節嚴重”作為本罪的必備要件,因此,如果誣告行為并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此時也不能對行為人以誣告陷害罪進行立案追訴。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行為人在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支配下實施了捏造事實誣告他人行為并且情節嚴重,就構成誣告陷害罪的既遂,并不需要以被誣告人實際上受到刑事追究為立案追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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