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17-11-10 14:21:0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概念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罪名淵源
本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時新增設的。1979年《刑法》對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問題沒有規定。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法生產者、經營者為牟取暴利,進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犯罪活動,危害了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鑒于此,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第10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對明知是有該決定所列犯罪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的,比照《刑法》第188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對有該決定所列犯罪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的,根據不同情況依照《刑法》第187條或者比照《刑法》第188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1997年修訂《刑法》時在吸收完善上述規定的基礎上,增設了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修訂的《刑法》第414條規定了“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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