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武器裝備罪的概述
發表時間:2017-11-10 14:22:2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80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遺棄武器裝備罪的概述,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四百四十條(遺棄武器裝備罪)
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侵犯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于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系到部隊戰斗力的強弱,因此,為了保證武器裝備時刻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軍隊通過制定、施行大量的、適用于各類、各種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規定,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武器裝備管理使用制度。本罪侵犯的正是這一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違抗命令,是指下級部屬違背上級首長的作戰命令、指示。遺棄武器裝備,不是指一般地將武器裝備丟失,而是指負有履行保管武器裝備的義務,有能力承擔保管武器裝備的能力而拒不履行保管義務,侵犯國家對于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遺棄武器裝備,既可以是作為犯罪,也可以是不作為犯罪,即行為人可能以不管不問的手段對武器裝備不履行應盡的保管義務。遺棄,是指故意拋棄的行為。遺棄的場所法律沒有限制,一般是在戰場、軍事行動地區和野外訓練場等。遺棄的對象是行為人依法持有或有權管理的、能夠供部隊使用的武器裝備,包括暫時損壞但能夠修復的武器裝備。在戰場上,行為人自行將戰損無法及時修復的武器裝備丟棄,不屬于遺棄武器裝備。將盜竊、搶奪的武器裝備又遺棄的,應作為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的從重處罰情節。在戰場或戰斗中,根據作戰的需要或上級首長的命令丟棄一些武器裝備的行為,以減輕部隊不必要的負擔,便于部隊機動作戰、輕裝行進,不屬于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不能按本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于所有軍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遺棄部隊武器裝備的行為會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斗力,危害國家軍事利益,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根據作戰的需要,有組織、有計劃地丟棄一些武器裝備,以達到輕裝或者迷惑敵人等戰術目的,或者因戰事緊急,來不及妥善處理武器裝備,不得已而丟棄的,以及在緊急情況下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結果而采取的艦艇人員棄艦求生、飛行員棄機跳傘等行為的,不能認為行為人有遺棄武器裝備的主觀故意。
二、認定
(一)遺棄武器裝備兼犯其他罪行的定罪
行為人在犯戰時臨陣脫逃、逃離部隊等罪時,有時會同時遺棄武器裝備,如行為人丟掉槍支逃離陣地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實際上分別實施了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和臨陣脫逃、逃離部隊的行為,其行為符合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應實行數罪并罰。
(二)遺棄武器裝備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在戰時違抗命令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就是犯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依據,不需要再有其他具體的危害行為;而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為主要表現為遺棄武器裝備,違抗命令僅僅是限制條件,說明行為人違反并抗拒執行上級命令,但尚未達到戰時違抗命令罪那樣的嚴重程度。因此,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僅憑其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當然,如果行為人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符合戰時違抗命令罪的構成條件的,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戰時違抗命令罪論處。
(三)本罪與破壞武器裝備罪的界限
1.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表現為消極地將武器裝備丟棄不管,而破壞武器裝備的行為表現為采取各種方法,積極地將武器裝備毀壞。
2.遺棄武器裝備罪的主體只能是軍人,而破壞武器裝備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非軍人。
在具體案件中,如果行為人所采取的遺棄武器裝備的方法必然造成武器裝備毀壞或者滅失的結果,如飛行員無重大危險而棄機跳傘,或者故意將武器裝備投入深海等,則應屬于破壞武器裝備的行為。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在作戰中有重要作用的武器裝備。根據軍隊有關武器裝備管理規定,主要武器裝備指的是各種導彈、飛機、作戰艦艇、登陸艦和1000噸以上輔助船、坦克、裝甲車輛、85毫米以上口徑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達、聲吶、指揮儀、15瓦以上電臺和電子對抗裝備、舟橋、60千瓦以上的工程機械、汽車、陸軍船艇等。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軍隊指揮人員帶頭遺棄的;煽動他人遺棄的;遺棄的武器裝備被敵人或者犯罪分子利用;因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嚴重影響部隊軍事行動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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