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違反職責類罪中具體罪名有哪些?
發表時間:2017-11-10 13:46:5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4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軍人違反職責類罪中具體罪名有哪些?,希望能幫助大家。
1.戰時違抗命令罪,是指戰時故意違背并抗拒執行上級的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第421條)
2.隱瞞、謊報軍情罪,是指故意將應向上級報告的軍情隱而不報,或者將編造、篡改的軍情向上級報告,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第422條)
3.拒傳、假傳軍令罪,是指拒絕傳遞或者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第422條)
4.投降罪,是指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向敵人投降的行為。(第423條)
5.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指戰時面臨戰斗任務而脫離崗位逃避參加戰斗的行為。(第424條)
6.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是指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第425條)
7.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第426條)
8.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是指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第427條)
9.違令作戰消極罪,是指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第428條)
10.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是指指揮人員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第429條)
11.軍人叛逃罪,是指軍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第430條)
12.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是指以竊取、刺探、收買的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行為。(第431條第1款)
13.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是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行為。(第431條第2款)
14.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第432條)
15.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國家秘密法規,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第432條)
16.戰時造謠惑眾罪,是指戰時軍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第433條)
17.戰時自傷罪,是指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行為。(第434條)
18.逃離部隊罪,是指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第435條)
19. 武器裝備肇事罪,是指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第436條)
20.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第437條)
21.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或者公然奪取部隊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為。(第438條)
22.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是指非法將部隊的武器裝備出賣或者轉讓他人的行為。(第439條)
23.遺棄武器裝備罪,是指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第440條)
24.遺失武器裝備罪,是指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第441條)
25.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是指違反軍隊房地產管理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行為。(第442條)
26. 虐待部屬罪,是指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因而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第443條)
27. 遺棄傷病軍人罪,是指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行為。(第444條)
28.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是指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第445條)
29.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是指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第446條)
30.私放俘虜罪,是指私自將俘虜放走的行為。(第447條)
31.虐待俘虜罪,是指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行為。(第4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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