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概述
發表時間:2017-11-09 17:49:2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概述,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行為人在林區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極大地助長了盜伐、濫伐林木犯罪活動的蔓延、發展,對這種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收購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予以購買。如果行為人收購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則不構成本罪。運輸是指將盜伐、濫伐的林木在國內從一地移動到另一地的行為。應當注意的是,盜伐者、濫伐者或收購者運輸自己盜伐、濫伐、收購的林木的行為屬于盜伐、濫伐、收購行為的自然延續,應為后者所吸收,不再成為獨立的運輸行為。“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1)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1000株以上的;(2)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1000株以上的;(2)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本條規定的“非法收購”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2)收購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其收購的對象是盜伐、濫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購的是盜伐、濫伐來的林木,不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2)收購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二)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特別嚴重”:(1)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的;(2)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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