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概述
發表時間:2017-11-09 11:52:3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73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概述,希望能幫助大家。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是指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盜掘古人類化石罪和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古化石的管理制度。+對象為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所謂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是指古代人類、古代脊椎動物的遺體、遺物或者遺跡埋藏地下因年代久遠而變成的跟石頭一樣的物品。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對研究古人類、古生物的起源和進化,古人類、古生物生存環境的變遷和演變,以及人類文明發展和進步的歷史,地層年代的確定等具有重要的科學研究價值,其數量極其有限。根據《文物保護法》規定,應視為文物加以保護。至于脊椎動物,則是指有脊椎骨的動物,屬于脊索動物的一個亞門。此類動物體形左右一般對稱,具有頭、軀干、尾3個部分。其中軀干部分又被橫膈膜分成胸部及腹部,有比較完善的感覺器官、運動器官和高度分化的神經系統,包括魚類、兩棲動物、爬行動物、鳥類和哺乳動物五大類。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所謂盜掘,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不經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私自挖掘。其具體的行為方式可多種多樣,有的表現為秘密的,有的則是明火執仗地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進行,有的則是共同掘取;等等。至于是否在盜掘中使得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受到嚴重破壞,則并不影響本罪成立。行為人在客觀上只要實施了盜掘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而仍決意盜掘。所謂明知,既包括確知即確實知道是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又包括可能知,即知道所盜掘的可能是古人類化石或古脊椎動物化石。至于行為人盜掘的目的,一般則是為了非法占有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當然亦不能排除行為人還可以有其他目的,如為了侵占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所在的土地,為毀損、破壞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等等。
犯本罪的,依照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刑罰處罰,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盜竊國家、省級重點保護的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盜掘并盜竊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或者造成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嚴重破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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