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概念
發表時間:2020-11-22 12:33:1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3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概念,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
對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我國一直按照原刑法規定的投機倒把罪予以認定和處罰,但該罪的網袋化特征已明顯滯后于經濟生活的迅猛發展和復雜多變。1993年2月22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該法第38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規定過于原則,實踐中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仍按投機倒把罪認定。《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將之作為單獨罪名加以規定,對于有力打擊現今社會廣泛存在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具有重要意義。本法于本條明定此罪,其意亦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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