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17-11-06 15:35:0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概念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
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罪名淵源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在1979年《刑法》和單行刑法中均沒有規定。根據1986年《郵政法》第39條的規定,郵政工作人員拒不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的,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給予行政處分。郵政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1979年《刑法》第187條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1987年8月31日印發的《關于正確認定和處理玩忽職守罪的若干意見(試行)》進一步明確規定,郵電工作人員拒不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電業務,延誤投遞郵件或收發電報,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玩忽職守罪。1997年修訂《刑法》時將玩忽職守罪的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限制了玩忽職守罪主體的范圍,同時在《刑法》第304條增設了本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304條規定了“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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