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不威罪的概念與
發表時間:2017-11-06 15:08: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0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不威罪的概念與,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的概念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行為。
二、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的罪名淵源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是1997年《刑法》修訂時新增設的。在1997年《刑法》修訂之前,對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行為的刑事處罰主要是依據《集會游行示威法》第29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即“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也就是說,在1997年《刑法》修訂之前,對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行為是按1979年《刑法》第163條規定的“私藏槍支、彈藥罪”追究刑事責任。然而,法律禁止行為人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是為了保證活動的和平有序進行,也是為了避免在發生沖突時暴力程度的升級,因此,本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在構成要件上存在諸多不同。鑒于此,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設了本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97條規定了“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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