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17-11-06 15:10:4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3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概念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二、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罪名淵源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在我國1979年《刑法》中并未規定,但在1989年10月31日公布的《集會游行示威法》中對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行為規定了刑事處罰條款。該法第29條第3款規定:“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在1997年《刑法》修訂前,對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行為是以1979年《刑法》第158條規定的擾亂社會秩序罪定罪處刑的。考慮到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行為有別于一般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公共秩序的行為,有單獨規定的必要,1997年《刑法》第296條單獨增設了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96條規定了“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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