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17-11-06 14:44:5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
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利用語言、文字、動作、網絡及其他各種手段,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
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罪名淵源
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罪,198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本章以下簡稱《決定》)中首次規定了本罪。《決定》第2條規定:“傳授犯罪方法,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997年修訂《刑法》時吸收上述規定,并略作修改,在《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規定了本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95條規定了“傳授犯罪方法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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