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17-11-06 14:54:5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0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尋釁滋事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尋釁滋事罪的概念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尋釁滋事罪的罪名淵源
尋釁滋事行為在1979年《刑法》和單行刑法均沒有單獨規定為犯罪,但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包含有尋釁滋事行為。作為刑法學界公認的“口袋罪”,在司法實踐中,流氓罪的認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為此,1997年修訂《刑法》時將流氓罪進行了分解,在取消流氓罪罪名的同時,在第293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93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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