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17-11-06 14:24:2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聚眾斗毆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聚眾斗毆罪的概念
聚眾斗毆罪,是指出于私仇、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多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二、聚眾斗毆罪的罪名淵源
聚眾斗毆行為在1979年《刑法》和單行刑法中均沒有單獨規定為犯罪,但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包含有聚眾斗毆行為。作為刑法學界公認的“口袋罪”,流氓罪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為此,1997年修訂《刑法》時將流氓罪進行了分解,在取消流氓罪罪名的同時,在第292條規定了聚眾斗毆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92條第1款規定了“聚眾斗毆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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