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17-11-06 14:30:5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概念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罪名淵源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在1979年《刑法》第159條即作出了規定,1997年修訂《刑法》時對此條規定幾乎未加修改而保留,其唯一的變動是對法定刑略微作了調整,刪除了“剝奪政治權利”這一刑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91條規定了“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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