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17-11-06 14:22:1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0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概念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罪名淵源
1979年《刑法》和單行刑法均未規定本罪。隨著時間的推移,為了維護無線電通訊技術,加強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管理,保證無線電通訊的正常運行,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1993年9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發布了《無線電管理條例》。該條例對在我國境內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以及無線電頻譜的使用、管理等,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隨著無線電事業的發展,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謀取非法利益,置國家法律法規于不顧,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擅自占用頻率,嚴重危害了國家無線電管理秩序,給國家或公民個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失。因此,在1997年《刑法》第288條增設了本罪,從而為打擊此類犯罪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88條規定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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