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17-10-27 13:16:5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2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概念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和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
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罪名淵源
1979年《刑法》并無關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有關規定。隨著計算機技術在我國社會生產和生活各個領域的普及運用,在給人類帶來極大方便和福利的同時,也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工具和犯罪對象。鑒于此,1997年《刑法》專門在第286條增設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為打擊與懲治此類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86條規定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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