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17-10-27 13:20:0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0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概念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罪名淵源
1997年《刑法》修訂時沒有規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但是,隨著黑客技術的發展,網絡攻擊的技術門檻越來越低,互聯網上相繼出現了以出售黑客軟件以及教授黑客技術為贏利目的的網絡商店或所謂“黑客學校”。普通人可以直接購買獲得用于入侵網站的程序、控制目標計算機的程序、實施拒絕服務攻擊的程序,這給計算機網絡安全帶來很大的威脅。為此,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次明確地將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加大了對提供非法網絡程序、工具行為打擊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四)》(2009年10月14日 法釋[2009) 13號)根據《刑法修正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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