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概念與
發表時間:2017-10-27 13:22:5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77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概念與,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概念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規定,侵入除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罪名淵源
1997年《刑法》僅將非法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而對非法侵入普通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的行為沒有予以犯罪化,忽略了對普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保護。為此,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明確規定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從而彌補了刑事立法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2009年10月14日 法釋[2009] 13號)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第1款規定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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