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17-10-23 11:18:4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3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概念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罪名淵源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設的,1979年《刑法》和單行刑法中均未規定本罪。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建立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與轉讓制度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決策。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行為也是近年來隨著土地制度改革新出現的一種犯罪現象。我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均有規定,但沒有附屬刑法規范。1997年《刑法》第228條單獨設置了這一新罪,并相應設置了獨立的法定刑。此后,1998年8月29日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73條對1997年《刑法》第228條作出照應性規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設立對加強土地管理,維護正常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秩序,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具有重要的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修訂的《刑法》第228條規定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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