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20-11-22 12:00:0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1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概念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采用不正當手段,非法獲取、披露、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罪名淵源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我國1997年修訂《刑法》時新增設的。我國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于1994年6月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科技活動中經濟犯罪案件的意見》,該意見規定,“對非法竊取技術秘密,情節嚴重的,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通知》中也明確指出,“對盜竊重要技術成果的,應當以盜竊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在當時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所采用的一種權宜之計,但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行為畢竟有其特殊性,在司法實踐當中,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不僅僅表現為盜竊行為,還表現為非法披露、使用等行為方式,所以應當說將非法盜竊商業秘密的行為規定為以盜竊罪論處并不合理。第一,被盜竊的商業秘密在進入流通領域或者被實際利用之前,要計算它的實際價值很困難,因而對這類犯罪很難像對其他財產犯罪那樣“計贓論刑”;第二,盜竊罪是一種以奪取財物占有,從而使他人喪失對其財物利用特征的“財物轉移型犯罪”,而盜竊商業秘密在大多數情況下并不影響所有人對商業秘密的占有和利用,其危害性主要表現為竊取后的非法利用,使所有人失去對商業秘密的獨占性,從而失去競爭優勢,損害其經濟利益。也正是因為上述原因,1997年《刑法》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的內容吸收,在第219條中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單獨規定,并且規定了相應的法定刑,即“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罪名。
以上就是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