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17-10-23 10:19:0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概念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
二、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罪名淵源
我國1979年《刑法》即對本罪作了規定,其第191條規定:“郵電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條貪污罪從重處罰。”這是我國首次在《刑法》中將郵政工作人員妨害公民通信自由的行為規定為犯罪。1979年《刑法》實施過程中,上述規定的條款對于懲治和預防郵政工作人員妨害公民通信自由的行為起了很大作用。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和爭議,如本罪的主要客體是什么,郵政工作人員妨害通信自由過程中竊取財物按貪污罪處理的規定是否合理等。1997年修訂《刑法》時,立法機關充分聽取了學者和司法工作人員的意見,對本罪作了較大的調整,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1)將本罪從原來的瀆職罪之中分離出來,調放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以體現對公民通信自由權的保護。(2)將原來第2款規定的郵政工作人員妨害公民通信自由過程中竊取財物按貪污罪處理,修改為按盜竊罪處理,也即“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53條第1款規定了“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罪名。
以上就是關于: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專業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