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17-10-23 10:00:0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3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搜查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搜查罪的概念
非法搜查罪,是指無權搜查的人非法搜查、檢查他人的身體、住宅,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和住宅安全的行為。
二、非法搜查罪的罪名淵源
本罪來源于1979年《刑法》第144條的規定,該條規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雖然當時并未有正式的罪名規定,但在當時的刑法理論上和刑事司法實踐中一般都認為該條規定了三個罪名,即“非法管制他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管制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1997年《刑法》第245條第1款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條規定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144條中“非法管制”的規定,在第2款增加了“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的規定,體現了對司法工作人員這一主體要求的嚴格性。其余部分基本沿用了1979年《刑法》對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45條規定了“非法搜查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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